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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能否索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05:49
案情
2008年8月,张芳与何大伟经人介绍知道,同年10月成婚。婚后,何大伟常因一些家庭小事咒骂张芳,并大打出手。2009年10月9日,何大伟又因小事殴伤张芳,深恶痛绝的张芳离家出走。同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并到民政局处理了离婚手续。本年4月8日,张芳以在婚姻存续期间,何大伟对其施行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损伤与精力遭受巨大苦楚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何大伟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1万元。
庭审中,何大伟辩称:他和张芳现已协议离婚,现在现已没有任何关系,不需要补偿她的精力损失。(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程呈收拾)
断案
法院以为,何大伟与张芳在婚姻存续期间,何大伟对张芳施行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的病历、疾病证明书和街坊的证言等依据足以证明,何大伟的行为导致婚姻崩溃,存在严重差错。虽然两边已协议离婚,但张芳并没有清晰抛弃危害补偿恳求权,其申述的时分也没有超越一年的除斥期,张芳的诉讼恳求予以部分支撑。
依据《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一)重婚的;(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三)施行家庭暴力的;(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规则,因何大伟的暴力行为导致婚姻崩溃,张芳有权恳求危害补偿。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27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则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危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现已清晰表明抛弃该项恳求,或许在处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撑”之规则,只需张芳在离婚时既未清晰表明抛弃危害补偿恳求,又在处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就有权向法院申述要求精力危害补偿。据此判定,何大伟补偿张芳精力损失5000元。(上饶县人民法院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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