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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11:06

关于发布《船只车船税托付代征处理办法》的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布告
2013年第1号
为了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法令,便利交税人交纳车船税,进步船只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和功率,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联合拟定的《船只车船税托付代征处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各地对实行中遇到的状况和问题,请及时陈述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
特此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
2013年1月5日
船只车船税托付代征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船只车船税征收处理,做好船只车船税托付代征作业,便利交税人实行交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法令、《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只车船税征收处理作业的告诉》(国税发〔201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处理的告诉》(财行〔2005〕365号)等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只车船税托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有利于税收处理和便利交税的准则,托付交通运输部分海事处理机构代为征收船只车船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只车船税的托付征收、解缴和监督。
第四条 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处理机构)挂号的应税船只,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托付当地海事处理机构代征。
第五条 税务机关与海事处理机构应签定托付代征协议书,清晰代征税种、代征规模、完税凭据领用要求、代征税款的解缴要求、代征手续费份额和付出方法、交税人回绝交税时的处理办法等事项,并向海事处理机构发放托付代征证书。
第六条 海事处理机构受税务机关托付,在处理船只挂号手续或受理年度船只挂号信息陈述时代征船只车船税。
第七条 海事处理机构应依据车船税法令、行政法规和相关方针规则代征车船税,不得违反规则多征或少征。
第八条 海事处理机构代征船只车船税的核算方法:
(一)船只按一个年度核算车船税。核算公式为:
年应交税额=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
其间:机动船只、非机动驳船、拖船的计税单位为净吨位每吨;游艇的计税单位为艇身长度每米;年基准税额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法令的相关规则实行。
(二)置办的新船只,置办当年的应交税额自交税责任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核算。核算公式为:
应交税额=年应交税额×应交税月份数/12
应交税月份数=12-交税责任发生时间(取月份)+1
其间,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交税人获得船只所有权或处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船只的发票或许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第九条 海事处理机构在核算船只应交税额时,船只的相关技术信息以船只挂号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
第十条 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和完税凭据的船只,海事处理机构对免税和完税船只不代征车船税,对减税船只依据减免税证明规则的实践年应交税额代征车船税。海事处理机构应记录上述凭据的凭据号和出具该凭据的单位称号,并将上述凭据的复印件存档备检。
第十一条 关于以前年度未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法令的规则交纳船只车船税的,海事处理机构应代征欠缴税款,并按规则代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海事处理机构在代征税款时,应向交税人开具税务机关供给的完税凭据。完税凭据的处理应当恪守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则。
第十三条 海事处理机构依法实行托付代征税款责任时,交税人不得回绝。交税人回绝的,海事处理机构应当及时陈述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海事处理机构应将代征的车船税独自核算、处理。
第十五条 海事处理机构应依据托付代征协议约好的方法、期限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并向税务机关供给代征船只称号、代征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状况,不得占压、移用、截留船只车船税。
第十六条 现已交纳船只车船税的船只在同一交税年度内处理转让过户的,在原挂号地不予退税,在新挂号地凭完税凭据不再交税, 新挂号地海事处理机构应记录上述船只的完税凭据号和出具该凭据的税务机关或海事处理机构称号,并将完税凭据的复印件存档备检。
第十七条 完税船只被盗抢、作废、灭失而请求车船税退税的,由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查询计算船只挂号的有关信息,海事处理机构应予以合作。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按托付代征协议的规则及时、足额向海事处理机构付出代征税款手续费。海事处理机构获得的手续费收入归入预算处理,专项用于托付代征船只车船税的处理开销,也能够恰当奖赏相关作业人员。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自动与海事处理机构和谐合作,帮忙海事处理部分做好船只车船税托付代征作业。税务机关要及时向海事处理机构通报车船税方针改变状况,传递直接征收车船税和同意减免车船税的船只信息。 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和海事处理机构应对对方供给的涉税信息予以保密,除处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意图。
第二十二条 当地海事处理机构展开船只车船税代征作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担任解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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