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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定义与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18:36
一、债务人会议的界说
债务人会议是整体债务人参与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力的抉择组织。
二、债务人会议的法律地位、组成及职权
(一)债务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债务人会议是债务人集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宣布机关。其功能是要使整体债务人能够就他们的权力行使和权力处置作出一起的意思表明,并保护其一起利益。
(二)债务人会议的职权
其职权是:检查有关债务的证明资料,承认债务有无产业担保及其数额;讨论经过宽和协议草案;讨论经过破产产业的变价和分配计划。
三、债务人会议的组成
1、债务人会议成员。
债务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务人和无表决权的债务人两种。
(1)有表决权的债务人。有表决权的债务人是指有权到会债务人会议和宣布意见,并有权对债务人会议议定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毅力的债务人。首要包含以下几种:
①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收效债务而且无产业担保的债务人;
②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收效债务而且有产业担保,但已抛弃优先受偿权的债务人;
③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收效债务而且有产业担保的债务人,已行使优先权但未能就担保物取得足额清偿的债务人;
④已替代债务人向别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许其他连带债务人。
(2)无表决权的债务人。无表决权的债务人是指有权到会债务人会议和宣布意见,但无权对债务人会议议定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毅力的债务人。首要包含以下几种:
①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收效债务而且有产业担保,未抛弃而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债务人;
②债务附有中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果的债务人;
③没有替代债务人向别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许其他连带债务人。
2、债务人会议主席。
债务人会议主席,即担任掌管和招集债务人会议的人。债务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务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能够指定多名债务人会议主席,建立债务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债务人会议主席的职权包含:
(1)掌管债务人会议;
(2)招集债务人会议。
四、债务人会议的举行和议定程序
第一次债务人会议应在债务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举行,由人民法院招集和掌管。今后的债务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许会议主席以为必要时举行,也能够在清算组或占无产业担保债务总额的1/4以上的债务人要求时举行,由会议主席掌管。
债务人会议的抉择,由到会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务人的过半数经过,而且其所代表的债务额有必要占无产业担保债务总额的半数以上,但在经过宽和协议时,应当占这一总额的2/3以上。债务人会议的抉择,关于整体债务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以为债务人会议的抉择违法的,可在该抉择作出后7日提请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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