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保证人是否该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21:48
【案情】
2007年2月1日,刘某向张某告贷五万元,两边签定告贷合同,约好告贷期限一年,王某供给确保。合同到期后,刘某没有还告贷。2010年1月1日,张某要求王某归还告贷。王某无力归还,但书面赞同持续供给确保。2010年3月1日,刘某向法院申述,恳求王某承当确保职责归还告贷。
王某辩称,张某的债款已超越诉讼时效,确保人的确保职责因超越确保期间而革除。
【不合】
观念一,确保人应该承当确保职责。理由:王某在革除确保职责后又作出了新的确保,该确保意思表达实在且合法,应确定两边建立新的确保合同。对王某提出主债款已超越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支撑。依据《担保法解说》第三十五条规则,确保人对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或许供给确保的,又以超越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因而,王某应按照新的确保合同承当职责。
观念二,确保人可不承当确保职责,王某能够依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则行使确保人的权力,以主债款已超越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
【管析】
笔者以为,本案不能适用《担保法解说》第三十五条规则。该解说这样规则,是依据抛弃诉讼时效抗辩理论。依据该理论,债款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款人即因而发生一个对债款人的抗辩权,但假如债款人抛弃该抗辩权的,法令不予干与,此刻已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因债款人抛弃抗辩权而得以行使。《担保法解说》第三十五条的性质归于债款人(即确保人)实行债款或以书面许诺实行债款,视为债款人(确保人)抛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发生的抗辩权。尔后债款人(确保人)再行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撑。在本案中,王某是在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内作出的新确保,不符合《担保法解说》第三十五条规则的前提条件,即“确保人对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或许供给确保的”,故不能确定其抛弃了主债款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本案确保人王某应按新确保合同实行确保责任没有贰言,但债款人向确保人建议权力并不能引起主债款讼诉时效的中止。因为债款人怠于行使权力使得债款人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依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则,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享有债款人的抗辩权。本案中王某是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依该规则相同享有主债款人的抗辩权。
综上所述,在确保合同建立后,主债款因时效届满成为天然债款的,确保合同未超越诉讼时效时,确保人能够行使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抗辩。因而,本案中对王某的抗辩理由应予支撑。
2007年2月1日,刘某向张某告贷五万元,两边签定告贷合同,约好告贷期限一年,王某供给确保。合同到期后,刘某没有还告贷。2010年1月1日,张某要求王某归还告贷。王某无力归还,但书面赞同持续供给确保。2010年3月1日,刘某向法院申述,恳求王某承当确保职责归还告贷。
王某辩称,张某的债款已超越诉讼时效,确保人的确保职责因超越确保期间而革除。
【不合】
观念一,确保人应该承当确保职责。理由:王某在革除确保职责后又作出了新的确保,该确保意思表达实在且合法,应确定两边建立新的确保合同。对王某提出主债款已超越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支撑。依据《担保法解说》第三十五条规则,确保人对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或许供给确保的,又以超越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因而,王某应按照新的确保合同承当职责。
观念二,确保人可不承当确保职责,王某能够依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则行使确保人的权力,以主债款已超越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
【管析】
笔者以为,本案不能适用《担保法解说》第三十五条规则。该解说这样规则,是依据抛弃诉讼时效抗辩理论。依据该理论,债款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款人即因而发生一个对债款人的抗辩权,但假如债款人抛弃该抗辩权的,法令不予干与,此刻已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因债款人抛弃抗辩权而得以行使。《担保法解说》第三十五条的性质归于债款人(即确保人)实行债款或以书面许诺实行债款,视为债款人(确保人)抛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发生的抗辩权。尔后债款人(确保人)再行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撑。在本案中,王某是在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内作出的新确保,不符合《担保法解说》第三十五条规则的前提条件,即“确保人对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或许供给确保的”,故不能确定其抛弃了主债款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本案确保人王某应按新确保合同实行确保责任没有贰言,但债款人向确保人建议权力并不能引起主债款讼诉时效的中止。因为债款人怠于行使权力使得债款人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依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则,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享有债款人的抗辩权。本案中王某是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依该规则相同享有主债款人的抗辩权。
综上所述,在确保合同建立后,主债款因时效届满成为天然债款的,确保合同未超越诉讼时效时,确保人能够行使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抗辩。因而,本案中对王某的抗辩理由应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