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20:11
交通事端确认书之性质
1.交通事端确认书归于行政行为
在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详细指交警部门)职掌路途交通安全,其依法主管交通事端的处理。本文篇首所举条文明确规则了事端确认书也由该机关制造。据此,交通事端的确认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职权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颜色,详细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事端确认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做出的。在交警部门进行事端认守时,其仅凭单独的毅力就可构成定论,无需干预事端当事人即相对人的意思;
(2)事端确认书是对特定事端原因及其特定当事人的职责承认,具有详细性、针对性。
(3)事端确认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虽无直接影响(即不直接发作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但直接影响依然存在,如《道交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则:“对六个月内发作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端负有首要职责或许悉数职责的专业运送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制止上路途行进。”
2.交通事端确认不是行政法令行为
行政法令行为之术语学习了民法上法令行为之概念。在我国,一直以来沿袭民事法令行为的称号,其是指以建立、改变或停止民事法令联系的意思表明的行为,其特征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明而发作民事权利义务的得丧改变的作用。故凡以行政机关的单独意思表明便得以引起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丧改变的法令作用的行为,即为行政法令行为,以详细行政行为其典型代表。事端确认书是对事端的原因及其原因力的巨细、当事人职责的确认,就其内容而言,交警部门并没有为当事人建立、改变或停止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意思,更无将之表明出来之行为。换言之,交警部门出具事端确认书的目的仅在于确认当事人的职责,而不在于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乃至交通事端成因无法查清的状况下,交警部门依然须制造“路途交通事端证明”,记载交通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当事人状况及查询得到的现实(公安部2008《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事端确认书与行政法令行为的构成要件不符,所以它不是行政法令行为。
3.交通事端确认是行政现实行为
行政现实行为是与行政法令行为相对应的行为,相同学习于民法上的现实行为概念。对行政现实行为概念的了解学界虽未达共同,但一般以为其是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务中与其意思表明无相关,不发作行政法令作用或根据法令的规则而发作必定行政法令作用的行为, 行政辅导、行政侵权与行政履行等为其典型代表。依此,可将行政现实行为从两个方面进行解析:一是无意思表明(或设权目的)且无行政法令作用行政现实行为。这一类行为的行政主体客观上表现为完结其本职的行政管理或服务活动,行政主体没有为相对人建立、改变或消除行政法权利义务联系的目的或目的,并且也没有发作实践的法令作用,如城市公共美化、天气预报等。二是虽无意思表明但会发作法令作用,但法令作用来源于法令的直接规则,而非行政主体的意思表明。这其间包含行政违法行为,如《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则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略公民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行为。
交通事端确认书是交通事端确认的一个环节。根据本文最初所提条文,交警部门制造事端确认书有必要根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定论,因而,它是整个事端查询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对交通事端进行行政查询的最终定论环节。作为行政查询,交警部门并没有对事端当事人直接建立、改变或消除交通安全法上的法令权利义务联系的片面目的,也不发作相应的法令作用;而仅仅根据现实与法令,对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端的因果联系及其原因力的巨细(即职责)进行恰当的点评,但不触及对当事人法令职责的巨细的点评。综上能够以为,事端确认书在法令性质上应归于行政现实行为。
1.交通事端确认书归于行政行为
在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详细指交警部门)职掌路途交通安全,其依法主管交通事端的处理。本文篇首所举条文明确规则了事端确认书也由该机关制造。据此,交通事端的确认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职权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颜色,详细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事端确认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做出的。在交警部门进行事端认守时,其仅凭单独的毅力就可构成定论,无需干预事端当事人即相对人的意思;
(2)事端确认书是对特定事端原因及其特定当事人的职责承认,具有详细性、针对性。
(3)事端确认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虽无直接影响(即不直接发作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但直接影响依然存在,如《道交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则:“对六个月内发作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端负有首要职责或许悉数职责的专业运送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制止上路途行进。”
2.交通事端确认不是行政法令行为
行政法令行为之术语学习了民法上法令行为之概念。在我国,一直以来沿袭民事法令行为的称号,其是指以建立、改变或停止民事法令联系的意思表明的行为,其特征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明而发作民事权利义务的得丧改变的作用。故凡以行政机关的单独意思表明便得以引起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丧改变的法令作用的行为,即为行政法令行为,以详细行政行为其典型代表。事端确认书是对事端的原因及其原因力的巨细、当事人职责的确认,就其内容而言,交警部门并没有为当事人建立、改变或停止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意思,更无将之表明出来之行为。换言之,交警部门出具事端确认书的目的仅在于确认当事人的职责,而不在于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乃至交通事端成因无法查清的状况下,交警部门依然须制造“路途交通事端证明”,记载交通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当事人状况及查询得到的现实(公安部2008《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事端确认书与行政法令行为的构成要件不符,所以它不是行政法令行为。
3.交通事端确认是行政现实行为
行政现实行为是与行政法令行为相对应的行为,相同学习于民法上的现实行为概念。对行政现实行为概念的了解学界虽未达共同,但一般以为其是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务中与其意思表明无相关,不发作行政法令作用或根据法令的规则而发作必定行政法令作用的行为, 行政辅导、行政侵权与行政履行等为其典型代表。依此,可将行政现实行为从两个方面进行解析:一是无意思表明(或设权目的)且无行政法令作用行政现实行为。这一类行为的行政主体客观上表现为完结其本职的行政管理或服务活动,行政主体没有为相对人建立、改变或消除行政法权利义务联系的目的或目的,并且也没有发作实践的法令作用,如城市公共美化、天气预报等。二是虽无意思表明但会发作法令作用,但法令作用来源于法令的直接规则,而非行政主体的意思表明。这其间包含行政违法行为,如《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则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略公民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行为。
交通事端确认书是交通事端确认的一个环节。根据本文最初所提条文,交警部门制造事端确认书有必要根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定论,因而,它是整个事端查询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对交通事端进行行政查询的最终定论环节。作为行政查询,交警部门并没有对事端当事人直接建立、改变或消除交通安全法上的法令权利义务联系的片面目的,也不发作相应的法令作用;而仅仅根据现实与法令,对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端的因果联系及其原因力的巨细(即职责)进行恰当的点评,但不触及对当事人法令职责的巨细的点评。综上能够以为,事端确认书在法令性质上应归于行政现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