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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06:39

A房地产公司正忙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业。在结算竣工计税本钱时,对一笔金额为8000万元的缔造施工合同处理与税务机关产生了贰言。该合同有部分工程款(约1000万元)未获得发票。A公司财务人员以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则,能够预提扣除。税务人员以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则,在汇算清缴期前未按规则获得正式建安发票而预提的开发本钱,悉数调整添加所属年度应交税所得额。
那么,A房地产企业终究该怎么处理?
1.房地产公司年度结账时,结转竣工本钱时,应该预提悉数未获得的发票本钱,该合同应预提1000万元修建安装本钱。管帐处理为:借:开发本钱修建安装本钱1000万元;贷:应付账款预提本钱1000万元,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交税调整则另行处理。
2.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则,出包工程未终究处理结算而未获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材料充沛的前提下,其发票缺乏金额能够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越合同总金额的10%。因而,A公司结算计税本钱时,能够列支未获得发票上的金额,但不得超越合同总金额的10%即8000×10%=800(万元),超越部分的200万元应作交税调整添加处理。
3.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供给有用凭证时间问题”规则,企业当年度实践发作的相关本钱、费用,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获得该本钱、费用的有用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作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弥补供给该本钱、费用的有用凭证。假定A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该规则,A公司预提1000万元,假如能够在汇算清缴期间供给发票,则能够扣除,不然不得扣除。但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34号并不只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并非专指修建出包工程。而国税发[2009]31号仅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竣工计税本钱适用,并非针对一切未获得发票的行为,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未获得发票,预提时则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34号的处理。
4.适用国税发[2009]31号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34号并无对立,A公司预提的800万元适用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则,能够扣除,需作交税调整的200万元工程款假如在汇算清缴期间获得发票也能够扣除。这样A公司该笔修建施工合同8000万元的工程款可悉数计入计税本钱扣除。
5.假如汇算清缴期未获得发票,而在汇算清缴期之后获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34号未提及此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但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则,企业在结算计税本钱时,其实践发作的开销应当获得但未获得合法凭证的,不得计入计税本钱,待实践获得合法凭证时,再按规则计入计税本钱。因而,A公司200万元的发票,假如在汇算清缴完毕后获得发票,仍能够扣除,但扣除年度为获得发票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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