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涉台遗产继承怎样办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8:56

跟着海峡两岸人员来往和各项沟通的不断发展,两岸同胞间的遗产承继业务日益增多。因为现在两岸处在别离状况,广阔台属在处理涉台遗产承继时感到很不方便,有的因不了解有关规则或操作程序,不能正常处理涉台遗产承继;有的因不清楚台湾方面的有关规则,错过了有用时限,而使自已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为使广阔台属能够顺畅地处理涉台遗产承继,现将有牵涉台遗产承继的部分规则供给给读者,以作参阅。
一、 处理涉台遗产承继公证
1、不管被承继人生前住地点大陆或在台湾,其遗产(动产 和不动产)在大陆,遗产承继应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承继法”,处理承继权公证书。
2、大陆的承继人承继在台湾的遗产(动产和不动产),需处理亲属关系公证书,以证明在大陆的承继人与在台湾的被承继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假如大陆的承继人不在同一地寓居,其亲属关系证明应一致由一个公证处处理。
3、遗言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言处置其在台遗产,遗言获益人在大陆,该获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处理身份公证书和托付书公证书,由受托人代为处理收取在台遗产手续。
已在大陆久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陆立遗言处置其在台遗产,遗言获益人在大陆,该遗言获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处理以下公证书后,由代理人向在台的遗产管理人供认承继或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供认或给付。
公证遗言,遗言获益人需处理身份公证书和托付书公证书。
代书或自书遗言,需处理声明书公证书,由遗言见证人或遗言人在大陆的亲属发表声明,证明该遗言系遗言人本人生前所立的最终遗言,然后再处理遗言获益人的身份公证书和托付书公证书。
4、被承继人在台逝世后,其遗产如无人承继或不清楚有无承继人,一般由台湾地方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大陆承继人要求承继遗产的,须向遗产管理人声明供认承继,并能够托付代理人代为收取遗产。承继人稀有人时,能够一起托付其间一名承继次序在前的合法承继人作为代表人,全权出头处理,其一起托付书需处理公证。
如遗产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陆承继人则需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承继。被承继人的悉数合法承继人需一起处理托付书公证,托付代理人代为诉讼。同住一地的多名托付人能够合办一份托付书。
5、处理承继在台遗产,承继人需向公证处供给:被承继人的台湾身份证件;台湾警察局户政业务所宣布的户籍挂号悉数誊本(部分或除户誊本不适用);天然逝世者需供给逝世诊断书,意外逝世者需供给“相验尸身逝世证明书”;与承继人联络的台湾咨询人(知情人)的名字、地址、电话。
二、台湾方面关于承继在台遗产的有关规则
1、大陆地区公民承继台湾地区公民的遗产,应于承继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承继人住所地的法院作承继表明,逾期视为抛弃其承继权。若承继已由主管机关处理,且在台湾地区无承继人的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的遗产者,其承继表明的期限为四年。
2、被承继人在台湾地区的遗产,由大陆地区公民依“法”承继者,其所得产业总额,每人不得超越新台币200万元。超越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为承继人;如台湾地区无同为承继人,归属台湾地区后次序的承继人;台湾地区无承继人者,归属“国”库。
3、遗产中有不动产者,应将大陆地区承继人的承继权力折算为价额。但若为台湾地区承继人赖以寓居的不动产,大陆地区的承继人不能承继,于定大陆地区承继人应得部分时,其价额不计入遗产总额。
4、遗言人以其在台湾地区的产业遗赠大陆地区公民、法人、集体或其他组织者,其总额不得超越新台币200万元。
5、大陆地区公民承继台湾地区公民的遗产,应依规则处理遗产税申报。
6、由大陆地区承继的被承继人在台湾地区的遗产,如其承继权被损害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恳求回复。承继回复恳求权的时效,自知悉被损害之时起为2年;自承继开始时起为10年。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