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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04:28

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挂号方法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挂号方法》已于2004年6月19日经商务部第九次部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部长:薄熙来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挂号方法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贸易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则,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从事货品进出口或许技能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托付的组织处理存案挂号;可是,法令、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则不需要存案挂号的在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依照本方法处理存案挂号的,海关不予处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挂号作业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挂号作业实施全国联网和属地化处理。
商务部托付契合条件的当地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存案挂号机关)担任处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挂号手续;受托付的存案挂号机关不得自行托付其他组织进行存案挂号。
存案挂号机关有必要具有处理存案挂号所必需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处理、录入、技能支持、保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衔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挂号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存案挂号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关于契合上述条件的存案挂号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托付函,发放由商务部一致监制的存案挂号印章,并对外发布。存案挂号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托付函和存案挂号印章,经过商务部存案挂号网络处理存案挂号手续。关于状况发生变化、不契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方法第六、七条规则处理存案挂号的存案挂号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托付。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挂号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存案挂号机关处理存案挂号。
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挂号程序如下:
(一)收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挂号表》(以下简称《挂号表》)。对外贸易经营者能够经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存案挂号机关收取《挂号表》(款式附后)。
(二)填写《挂号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挂号表》要求仔细填写一切事项的信息,并保证所填写内容是完好的、精确的和实在的;一起仔细阅览《挂号表》反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别工商担任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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