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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情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06:25
我国有关主管机关自我国参加巴黎条约至2004年7月底,共确定驰名商标384件。其间1989年至2000年确定293件,新商标法施行后,确定91件。
2001年12月现行商标法院施行后确定的91件商标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分两批发布了新确定的69件驰名商标,其间有13件商标注册人为外国企业,包含美国8件,法国、英国、瑞士、意大利、德国各1件;商标评定委员会确定11件,其我国内企业8件,外国企业3件(均为美国企业);人民法院确定11件。
自2003年6月1日《驰名商标确定和维护规则》施行以来,签到商标局的商标办理案子中的驰名商标确定恳求,有14件因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则的要求被退回,有33件因所供给的依据资料不足以证明其所恳求确定的商标已在我国为相关大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名誉未予确定。依照《驰名商标确定和维护规则》的有关规则,未被确定驰名商标的,自确定成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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