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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婚前负债债权人可否申请执行其婚后房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17:32
债款人不归还债款的时分,就会发生债款的胶葛,债务人能够和债款人洽谈债款的归还,洽谈不成的,可经过诉讼处理,假如诉讼后不归还的,可实行债款人的产业,那么债款人婚前负债债务人可否恳求实行其婚后房产?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债款人婚前负债债务人可不能够恳求实行其婚后房产
【案情简介】
(2015)高民(商)终字第5号
王某与薛某于2005年9月26日挂号成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05年12月1日,王某、薛某购买坐落北京市朝阳区某房产。二人约好,王某享有该房产80%产权比例,薛某名下享有该房产20%比例。
2007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作出(2007)二中民初字第13238号民事判定,判令:一、薛某给付杜某股权转让款700万元;二、驳回薛某的反诉恳求。薛某不服一审判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高民终字第953号驳回上诉,保持原判的终审判定。因薛某未实行上述民事判定所承认的给付责任,杜某向二中院恳求强制实行。二中院于2009年1月15日向北京市建造委员会送达了(2009)二中执字第233号协助实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坐落北京市朝阳区某房产。
王某以为,薛某与杜某的债款发生在薛某与王某成婚之前,归于薛某个人债款,应以薛某个人产业归还。为此,王某向二中院提出实行贰言,恳求承认坐落北京市朝阳区某房产一切权80%的比例归王某一切,并恳求法院若拍卖上述房子,则将王某所享有比例部分的相应拍卖价款予以返还。二中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4)二中执异字第00043号驳回案外人王某贰言恳求的实行裁定书。王某又诉至二中院,恳求:1、中止实行;2、承认北京市朝阳区某房产80%的比例归王某一切。
【法院判定】
一审:王某建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953号民事判定书中承认的薛某与杜某之间的债款,归于薛某婚前个人所负债款,应由其自行归还,并针对该案实行标的房产要求依据夫妻两边对涉案房产中各自享有产业比例的约好,承认房产80%的比例归王某一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对两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王某虽与薛某签定了《协议书》,就涉案房产中各方享有的产业比例进行了约好,并予以公证,但上述约好仅在夫妻二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发生对立第三人的效能。故王某要求法院承认涉案房产中80%产业比例归其一切的诉讼恳求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撑。故判定驳回王某的诉讼恳求。
王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定,提起上诉,恳求吊销一审判定,改判承认北京市朝阳区某房产80%的比例归王某一切。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判定适用法令过错,王某对该房子享有80%的比例。二、本案所涉债款系薛某的个人债款,薛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躲避债款的成心,使用薛某的个人产业清偿其个人债款。三、本案所涉房子系王某及其抚养家族日子所需的房子。综上,王某以为其与薛某之间对涉案房子的约好有用,且已处理公证,该房子一切权80%比例应归王某一切。
二审:涉案房产挂号于薛某、王某名下,薛某与王某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切割一起产业的景象。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则,确定王某恳求承认涉案房产80%比例归其一切的诉讼恳求不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保持。薛某与王某于2005年9月26日挂号成婚,涉案房产购买于薛某与王某挂号成婚之后。而恳求实行人杜某是根据薛某与其于2005年5月8日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而获得的债务,《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好及实行中并未触及涉案房产。故一审法院关于薛某与王某经过签定协议,约好各安闲涉案房产中享有产业比例的行为仅对两边具有约束力,不发生对立第三人的效能的确定正确,本院亦予保持。故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债款人婚前负债债务人可不能够恳求实行其婚后房产”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的剖析,债款人婚前购买的房子,发生债款胶葛时,债务是能够恳求实行婚后房产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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