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裁定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10:23裁决统辖是指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或决议来确认行政案子的统辖,包含移交统辖、指定统辖、统辖权的搬运三种。
1.移交统辖
移交统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子后,发现自己对该案子无统辖权而将其移交给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统辖。依据规则,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行政案子不属于自己统辖时,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交。“发现”可所以自动发现,也可所以因当事人提出统辖权贰言而发现。假如当事人以为受诉人民法院无统辖权,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告诉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统辖权贰言。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对贰言进行检查,若以为贰言不建立,可裁决驳回;若以为贰言建立,则应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
2.指定统辖
指定统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据法令的规则,指定其统辖区域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行政案子行使统辖权。依据规则,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人民法院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报其一起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特别原因”既包含法令上的,如因当事人申请逃避或审判人员自行逃避而导致无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包含事实上的,如因地震、水灾等使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对行政案子行使统辖权。一起的上级人民法院,是指对发作争议的各个人民法院都有辅导、监督联系的上级人民法院,而不是各自的上级人民法院。
3.统辖权的搬运
统辖权的搬运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议或赞同,将行政案子的统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依据规则,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子,也可将自己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以及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子,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