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取得的离婚证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20:20江某与妻子季某结婚后,季某在江苏省靖江市持家育儿,江某则前往江阴市租屋开店。
上一年3月,一个叫张某的女性给家中打来电话称,江某在深圳意外受伤正在抢救。江父赶到深圳时,江某现已逝世,张某正以江某妻子的名义处理其后事。回到江苏后,江父和季某分别在靖江市民政局以及江某在江阴的店内,找到了江某和季某的离婚手续,以及张某与江某的结婚证。
据法庭调查,此前江某曾与一个自称“季某”的女性来到民政局要求离婚。民政局将二人的证件与自己比对承认后,发放了离婚证。民政局以为,对前来处理离婚的夫妻,现在只能目视比对,至于是否是自己,他们没有技术手段来承认。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滥竽充数获得离婚证是否有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确定,民政局颁布离婚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日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保持了原判。
本案中,江某离婚时的“妻子”是冒名女子,实在的季某并没有参与,更不可能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很显然,离婚并不是季某的实在意思表明,而民政局在挂号检查时,对请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未尽检查责任,即发放了离婚证。因而,民政局的行为缺少现实根据,理应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