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10:20
【出处】我国民商法令网【摘要】我国企业重整程序中的处理人准则尚存有许多需要用立法或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改善的当地。这儿首要包含两个大问题,首要是处理人的选任办法、任职资历以及酬劳等有关处理人的选任程序相关的问题;其次是处理人的权限、责任等触及处理人就任后的责任实行方面的规制问题。【关键词】重整程序;处理人的选任;处理人的责任【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三、日本的公司更生管财人准则和民事再生监督委员准则日本现行破产法首要由《破产清算法》(2004年6月公布,前身是旧《破产清算法》(1922年公布))、《公司更生法》(2002年12月公布,前身是旧《公司更生法》(1952年公布))及《民事再生法》(1999年12月公布)三部分组成。其间,公司更生法与民事再生法都是以债款人重整为意图的破产准则。公司更生法规矩:法院裁决开端公司更生程序的,应当一起录用更生管财人,由更生管财人全权行使对公司产业的处理处置权限(公司更生法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民事再生规律规矩:法院裁决开端再生程序后,再生债款人持续保存运营业务或许处理处置其产业的权力(民事再生法第38条第1款);此景象下,法院如以为确有必要的,可经权力人请求或许依照职权作出由监督委员进行监督的处置指令(民事再生法第54条第1款);再生债款人为法人时,如其存在不公正履行处理或许处置产业之事由或许为再生债款人工作的再生确属特别必要等破例景象,经权力人请求或许依照职权,法院能够作出由处理人运营业务或许处理产业的指令(民事再生法第64条第1款)。可是在实践中,除债款人有藏匿产业行为或许制造假账行为等几类比如外,选用管财人负责制的比如极为稀有。在一些案子中,法院如以为应当选任管财人的,将直接引导债款人请求公司更生程序。由此可知,公司更生程序选用了管财人负责制,而民事再生规律根本选用了占有中的债款人准则,这也是两种程序间最大的差异。除此之外,两种程序的差异还在于:公司更生程序是调整和约束一切权力人权益的强有力的重整型破产程序。即,包含担保权人的一切权力人的权力行使一概遭到制止;一切权力人依据其性质将被分红不同的小组对更生方案草案进行表决,然后依照经由各类组大都债权人赞同而取得经过的更生方案,从公司未来收益中取得清偿;相关于此,民事再生法依据简化程序和进步功率的立法主旨,为了防止分组表决等办法,规矩有必要依照程序、依照再生方案的规矩行使其权力的权力人原则上只要一般债权人,担保权人除了受程序上的必定约束,能够作为别除权行使其权力[1](P.27)。由此来看,我国的重整程序是一种介于日本公司更生程序和民事再生程序之间的一种程序,而重整程序中的处理人,兼有公司更生管财人和民事再生监督委员的性质。因而,下文别离对公司更生管财人和民事再生监督委员准则进行调查。(一)公司更生管财人准则(注:以下内容拜见山本克己、山本和彦、濑户英豪编,《新公司更生法的理论与实务》,判例时报1132号,2003年,129页以下;福永有利监修、山本克己等编,《详解民事再生法--理论与实务的穿插》,民事法研究会,2006年,58页,60页;山本和彦等,《倒产法概论(第2版)》,弘文堂,2010年,485页以下。)1.更生管财人的选任更生管财人由法院指定,法院应当从适宜担任更生管财人职务的人中指定(公司更生法第67条,公司更生法规矩第20条第1款)。可是,关于详细什么样的人具有任职资历,法令未做出进一步的规矩。因为公司更生案子触及很多的法令问题,实践中,为保证案子的顺畅进行,法院首要指定律师担任更生管财人(一般称之为法令管财人)。详细的指定办法各地区之间略有不同,一起也与各地区指定破产清算管财人的办法相关。现在,东京当地法院选任破产清算管财人的做法是:有3年以上实务经历的律师,经律师协会主办的破产管财训练之后,在该法院进行管财人注册,并由法院破产再生庭依据案情从名册中指定适宜的破产清算管财人(作为破例,在一些特别类型的案子中,法院也曾指定律师以外的人担任破产清算管财人,譬如在一家医院的破产清算案子中,为顺畅处理住院患者的转院等程序,法院指定了医生担任管财人)。别的,在一些偏远地区的案子中,因为当地律师数量缺乏,法院也曾指定律师工作以外的专业人员,如司法书士担任管财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