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北京国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01:56截止2015年6月2日,北京国管住所公积金放宽了个人请求住所公积金告贷的部分条件,购买第二套一般自住住所告贷的发放目标,不再限于现有人均住所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发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所建筑面积的缴存员工家庭。那么现在北京国管公积金告贷条件还有什么呢?
国机房资〔2013〕117号《关于履行住所公积金个人告贷差别化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清晰了告贷请求条件,一起具有以下条件的住所公积金缴存员工(含在职期间缴存住所公积金的离退休员工),能够请求告贷:
(一)告贷请求人原则上请求告贷前12个月应足额接连缴存,且请求告贷时处于缴存状况。购买方针性住所的告贷请求人,原则上应树立住所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请求告贷前6个月应足额接连缴存,且请求告贷时处于缴存状况。
(二)告贷请求人及爱人均无没有还清的住所公积金个人告贷(含贴息告贷)。
(三)契合中央国家机关住所资金管理中心规则的其他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起,中央国家机关住所资金管理中心规则,员工初次住所公积金个人告贷结清满5年后,方可按规则再次请求住所公积金个人告贷。员工购买第三套住所的,不予受理告贷请求。
就在6月1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所资金管理中心发布新规,决议即日起购买方针性住所的告贷请求人,告贷结清后,不再受“员工初次住所公积金个人告贷结清满5年后,方可按规则再次请求住所公积金个人告贷”的约束。
也就是说,购买非方针性住所仍是受此约束的。
此外,国机房资〔2014〕223号《关于调整住所公积金个人住所告贷方针的告诉》中规则:
关于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所公积金、在北京缴存不满规则缴存时刻的,员工能够供给原缴存地住所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经审阅承认事实的,缴存时刻能够依据缴存证明兼并核算。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因公派驻外地,在外地缴存住所公积金的北京户籍员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所的,可持工作地住所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等相关资料请求告贷。
2015年5月11日起,国管公积金还要求住所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单位不满一年的员工,请求提取住所公积金时,须供给新单位为其交纳根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没有根本养老保险证明的,不予处理提取。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暂未归入根本养老保险领域的员工,仍按原方针提取住所公积金。待一致交纳根本养老保险后再按本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