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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可否作为计提广告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22:07

问: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能否作为计提广告费、事务招待费的基数?是归于附表一(1)12栏的“其他”栏能够作为计提基数?仍是归于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不作为计提基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的弥补告诉》(国税函[2008]1081号)有关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写阐明中注明“第1行”出售(经营)收入算计“:填写交税人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承认的主营事务收入、其他事务收入,以及依据税收规则承认的视同出售收入。
本行数据作为核算事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扣除限额的核算基数。而关于已租借的土地使用权或持有并预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性房地产核算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出资性房地产》规则的。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则,出售土地使用权应在”经营外收入“中核算。
因而,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不能作为计提广告费、事务招待费的基数,应计入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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