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要怎么缴纳税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02:13一家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找到笔者,介绍说他们公司近期预备出资10亿元,收买别的一家企业(以下简称B企业)持有的探矿权,B企业由两个自然人股东出资1亿元建立,探矿权是B企业的仅有财物,财物账面价值1亿元,评价价值10亿元。B企业找了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了交税谋划,规划了交税谋划计划。计划主张A企业首要收买B企业股东持有的股权,然后再选用特别重组方法吸收兼并B企业,这样B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收入只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比直接出售探矿权少缴一道企业所得税,A企业以特别重组的方法吸收兼并B企业也无须交纳企业所得税。此计划从表面上看好像对两边企业都有利,减少了探矿权转让过程中的税收担负。可是仔细分析其实则不然,谋划后两边整体税负不只没有减少,反而有所添加。
一、A企业直接收买B企业探矿权两边整体税负
B企业获得转让探矿权收入10亿元,探矿权作为一种特许权,尽管依照无形财物进行办理,但转让中不归于营业税税目中无形财物的转让规模(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能、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因而不征收营业税。而且采矿权不归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则的“产权搬运书据”所罗列的五项产权(产业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能使用权),所以也不征收印花税。可是转让方企业需求交纳企业所得税,转让方企业的个人股东需求交纳个人所得税。
B企业获得转让探矿权的转让所得应交纳企业所得税(10-1)×25%=2.25(亿元)
B企业的两个股东分得税后赢利应交纳个人所得税(10-1-2.25)×20%=1.35(亿元)
A企业受让探矿权的行为依据税法相关规则无须缴交税款
A企业直接收买B企业探矿权两边整体税负2.25 1.35=3.6(亿元)
二、A企业先收买B企业股权再吸收兼并B企业的两边整体税负
B企业的两个股东将股权转让给A企业时,获得转让股权收入10亿元,依照产业转让收入应交纳个人所得税(10-1)×20%=1.8(亿元)。A企业吸收兼并B企业时,因其归于同一操控下且不一家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找到笔者,介绍说他们公司近期预备出资10亿元,收买别的需求付出对价的企业兼并,契合特别重组条件,A企业承受B企业的探矿权的计税根底能够被兼并前企业的原有计税根底承认,不承认转让所得,无须交纳企业所得税。可是谋划计划中忽视了一点,即尽管A企业出资10亿元从B企业原两个自然人股东手中购买了B企业的股权,可是B企业财物并未发生变化,也未获得所得和交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兼并前B企业的探矿权的计税根底仍然是1亿元,这样兼并后探矿权这一特许权的计税根底也仍然是1亿元,所以兼并后的A企业在今后无形财物摊销时,企业所得税前只能扣除1亿元,比直接收买探矿权税前少摊销9亿元,多缴企业所得税9×25%=2.25(亿元).
这样,A企业先收买B企业股权再吸收兼并B企业的两边整体税负是1.8 2.25=4.05(亿元)
比较上面两个计划的整体税负能够看出,在不考虑后一计划因特别重组引起递延交税时刻价值要素的情况下,选用谋划计划后两边整体税负不只没有减少,反而添加4.05-3.6=0.45亿元。因而,提示我们在规划交税谋划计划时不能仅为其间一方考虑,还要考虑两边的整体税负,不然有时还会画蛇添足多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