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改认缴时如何确认其取得股权的原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19:28
自从公司注册本钱实缴挂号制改为认缴挂号制后,关于股权转让原值的承认,特别是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怎么承认其获得股权的原值,也就成了征纳两边争议较大的问题。
事例
万利有限公司股东刘先生于2015年11月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25%股权(股东约好认缴现金本钱300万元,刘先生占25%应出资75万元,实缴0元)以人民币0元转让给黄女士。万利有限公司注册本钱300万元、实缴本钱0元,2015年10月《资产负债表》列报:所有者权益100万元(实收本钱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
关于刘先生本次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有两种定见:刘先生以为,其本次转让股权收入为0元,实缴本钱也是0元,无转让所得,也就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而主管税务机关以为,关于刘先生本次转让股权,应核定其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剖析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布告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税总67号布告”)对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核算问题作了相应规则。
第十一条规则,关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显着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二条规则,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显着偏低。第十四条规则,关于需求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顺次依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办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则了“以现金出资办法获得的股权,依照实践付出的价款与获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承认股权原值”等六种承认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办法。
就本案而言,万利有限公司2015年10月《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100万元,刘先生具有方针公司25%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25万元(100万元×25%=25万元)。刘先生以0元转让其所有的股权,显着低于其所有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且不契合“税总67号布告”第十三条所列股权转让收入显着偏低行为“视为有正当理由”的四种景象中的任何景象之一。因而,应按“税总67号布告”的相关规则核定其本次股权转让收入并核算其转让所得。
关于股权转让的收入,“税总67号布告”第十四条规则的顺次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三种办法中,榜首序列为净资产核定法,即股权转让收入依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本案中应按刘先生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25万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25万元。
关于获得股权的原值,“税总67号布告”第十五条规则,关于以现金出资办法获得的股权,依照实践付出的价款与获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承认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本案中刘先生为认缴现金出资75万元(300万元×25%=75万元)获得相应股权,但因其出资额并未实践到位即实缴出资为0元,也即获得股权时实践付出的价款为0元,因而其所转让股权的原值(不考虑转让费用)为0元。
据此,刘先生本次转让股权,应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获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所得),按“产业转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详细核算如下:
应交税所得额=100万元×25%-0元=25万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25万元×20%=5万元。
定论
关于股权转让行为,应当依照公平交易的基本准则承认股权转让收入。转让方因股权转让,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方式及名义的现金、什物、有价证券和其他方式的经济利益等均为股权转让收入。一起,现行税收政策对违背公平交易准则或不合作税收管理的交税人规则了税收保证办法,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规则的核定办法次序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秉承计税根底相联接的原理,获得股权的原值应依照交税人获得股权时的实践开销进行承认。特别景象下,按转增额或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前次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承认。然后使得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联接,防止重复纳税。
在认缴挂号制实施后,应按股东所转让股权份额与其认缴出资获得的悉数股权份额的份额与实践缴付出资额之积核算所转让股权的原值。
事例
万利有限公司股东刘先生于2015年11月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25%股权(股东约好认缴现金本钱300万元,刘先生占25%应出资75万元,实缴0元)以人民币0元转让给黄女士。万利有限公司注册本钱300万元、实缴本钱0元,2015年10月《资产负债表》列报:所有者权益100万元(实收本钱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
关于刘先生本次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有两种定见:刘先生以为,其本次转让股权收入为0元,实缴本钱也是0元,无转让所得,也就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而主管税务机关以为,关于刘先生本次转让股权,应核定其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剖析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布告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税总67号布告”)对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核算问题作了相应规则。
第十一条规则,关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显着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二条规则,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显着偏低。第十四条规则,关于需求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顺次依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办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则了“以现金出资办法获得的股权,依照实践付出的价款与获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承认股权原值”等六种承认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办法。
就本案而言,万利有限公司2015年10月《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100万元,刘先生具有方针公司25%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25万元(100万元×25%=25万元)。刘先生以0元转让其所有的股权,显着低于其所有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且不契合“税总67号布告”第十三条所列股权转让收入显着偏低行为“视为有正当理由”的四种景象中的任何景象之一。因而,应按“税总67号布告”的相关规则核定其本次股权转让收入并核算其转让所得。
关于股权转让的收入,“税总67号布告”第十四条规则的顺次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三种办法中,榜首序列为净资产核定法,即股权转让收入依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本案中应按刘先生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25万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25万元。
关于获得股权的原值,“税总67号布告”第十五条规则,关于以现金出资办法获得的股权,依照实践付出的价款与获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承认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本案中刘先生为认缴现金出资75万元(300万元×25%=75万元)获得相应股权,但因其出资额并未实践到位即实缴出资为0元,也即获得股权时实践付出的价款为0元,因而其所转让股权的原值(不考虑转让费用)为0元。
据此,刘先生本次转让股权,应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获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所得),按“产业转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详细核算如下:
应交税所得额=100万元×25%-0元=25万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25万元×20%=5万元。
定论
关于股权转让行为,应当依照公平交易的基本准则承认股权转让收入。转让方因股权转让,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方式及名义的现金、什物、有价证券和其他方式的经济利益等均为股权转让收入。一起,现行税收政策对违背公平交易准则或不合作税收管理的交税人规则了税收保证办法,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规则的核定办法次序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秉承计税根底相联接的原理,获得股权的原值应依照交税人获得股权时的实践开销进行承认。特别景象下,按转增额或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前次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承认。然后使得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联接,防止重复纳税。
在认缴挂号制实施后,应按股东所转让股权份额与其认缴出资获得的悉数股权份额的份额与实践缴付出资额之积核算所转让股权的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