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的标准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02:34
交通事故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补偿限额规范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归纳剖析各方定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以下简称“交强险”)职责限额调整计划。新职责限额计划内容如下: 被稳妥机动车在路途
交通事故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补偿限额规范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归纳剖析各方定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以下简称“交强险”)职责限额调整计划。新职责限额计划内容如下:
被稳妥机动车在路途交通事故中有职责的补偿限额为:逝世伤残补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补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产业损失补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稳妥机动车在路途交通事故中无职责的补偿限额为:逝世伤残补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补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产业损失补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职责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施。到2008年2月1日零时稳妥期间没有完毕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作路途交通事故的,依照新的职责限额履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作路途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职责限额履行。
交通事故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补偿限额规范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归纳剖析各方定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以下简称“交强险”)职责限额调整计划。新职责限额计划内容如下:
被稳妥机动车在路途交通事故中有职责的补偿限额为:逝世伤残补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补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产业损失补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稳妥机动车在路途交通事故中无职责的补偿限额为:逝世伤残补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补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产业损失补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职责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施。到2008年2月1日零时稳妥期间没有完毕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作路途交通事故的,依照新的职责限额履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作路途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职责限额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