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13:19发布部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法令实施细则》,现已市政府三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令第37号一起废止)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依据《法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则,拟定本实施细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法令》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政府机关和注册挂号地在特区内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所指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构成劳作联系的劳作者。 已达到国家规则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与工伤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处理参与工伤保险手续,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填写《参与社会保险单位挂号表》和《参与社会保险职工名册》,并供给单位的银行帐号。 个体工商户、专业户的招用人员参与工伤保险时,有必要将其作业范围、作业时刻报社会保险机构存案。 兼职人员应别离参与工伤保险,别离构成工伤保险联系。 第四条 工伤保险联系自用人单位为职工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处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建立。 职工运用假身份证或许冒充、借用别人身份参与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联系无效。 参保职工受单位指使到境外从事作业期间,应当依照作业所在地国家或许区域的法律规则参与工伤保险,其境内工伤保险联系间断。 第五条 用人单位每月应缴交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职工总数乘以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薪酬的必定份额,详细缴费份额按市政府发布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规则》确认。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可挑选以月、季度或半年度作为缴费时刻单位。挑选季度或许半年度作为缴费时刻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在该缴费时刻单位的前一个月末缴交下一季度或半年度应缴的工伤保险费。 因特别困难不能准时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请求延期交纳,经同意方可缓缴,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越6个月。凡未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而中止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发作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法令》规则的规范付出工伤待遇。 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每年从当年搜集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5%作为工伤防备费,其间3%用于工伤防备的调研、宣扬、教育,2%用于付出伤残职工的医务劳作判定费用。 第八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在每年第一季度从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节余中按不超越三分之一的份额提取工伤恢复费,专项用于展开伤残职工恢复服务。 工伤恢复费的运用和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会同市财政部分拟定。 第九条 职工因事端伤残或逝世,具有《法令》第十四条规则景象之一,但不具有《法令》第十五条规则景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法令》第十五条所规则的\因私\: (一)在作业时刻、作业区域内从事与自己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形成挂彩、逝世的; (二)受用人单位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指使从事私家活动形成挂彩、逝世的; (三)因参与单位安排的旅行、娱乐活动形成挂彩、逝世的; (四)个体工商户、专业户的聘任人员超出参与工伤保险时存案的作业范围发作事端形成挂彩、逝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