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养孩子上户口的办理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00:04一、受理规模:
(一)契合《收养法》,且已办《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被收养子女能够请求在养父母处落户;
(二)不契合《收养法》但已构成现实收养联系,年满6周岁的被收养小孩能够请求在收养人户口地点地落户,挂号为非亲属联系;未满6周岁的小孩应送交收养人户口地点区域、县民政部门或转送社会福利组织,不肯送的作户口待定人员挂号。
二、处理程序、时限及手续:
(一)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在派出所处理入户,手续完全的当场办结,详细手续如下:
1、收养人请求书;
2、《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凭《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后收养的凭《收养证》);
3、收养人住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①、房子产权证;②、房子运用权证;③、经市房交所挂号的购房合同、按揭典当合同;④、单位总产权证及分房通知单);
4、收养人《户口簿》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民警调查陈述;
6、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二)不契合《收养法》的年满6周岁的被收养人请求落户的,由收养人持相关手续到派出所申报,派出所审阅后报分局批阅,35个工作日审结,批阅同意的到派出所处理入户。批阅手续如下:
1、收养人请求书(已婚的须夫妻一起请求且加盖渝中区妇幼保健所“出生证明专用章”);
2、收养人住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①、房子产权证;②、房子运用权证;③、经市房交所挂号的购房合同、按揭典当合同;④、单位总产权证及分房通知单);
3、不契合《收养法》证明(如民政局证明、亲生子女户口簿等);
4、收养人《户口簿》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大街居委会证明;
6、证明构成现实收养联系状况的资料(如收养人及三个以上知情人的派出所问询资料);
7、收养人单位证明或抚育才能证明;
8、民警归纳陈述;
9、其他相关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