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无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10:44
依据法令的规则,土地产权是不能进行生意的,但土地的运用权能够进行买卖,买卖土地运用权时需求契合法令的规则,假如不合法转倒卖土地的,或许构成违法,那么不合法倒卖土地运用权罪无罪辩解词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答复。
不合法倒卖土地运用权罪的无罪辩解词
辩解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作为被告人林XX的辩解人的辩解定见是:起诉书的指控——现实不清、依据不足、适用法令不妥,指控的违法依法不能成立。
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未指明被告人违背了哪一条土地管理法规。
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是《刑法》第228条,该条规则是:“以牟利为意图,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本辩解人以为,依据该法条规则,构成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的必要要件之一是违背土地管理法规。
当本辩解人当庭屡次要求公诉人指明被告人违背了何条土地管理法规时,公诉人百依百顺、不能证明答复,却以“众所周知”为由予以搪塞。已然公诉人不能指明被告人违背了哪一条土地管理法规,本辩解人就有理由信任被告人没有违背土地管理法规,故不构成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
从本案现实来看,被告人与柏垫镇桥一乡民组签定的是《农田改造协议》,该协议受《农村土地承揽法》调整,农村土地的承揽、转包、交换、租借等流通方法受法令保护,不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
二、被告人的行为是采砂权转让,而非土地运用权转让
从《农田改造协议》内容来看,乡民授权被告人将低产田中的淤积沙石两年内进行挖掘,挖掘结束后康复农田原状,被告人按合同约好付出乡民青苗补偿费用。
而三名被告人签定协议后,又与卢XX签定协议,合同内容同上。
从上述协议内容能够看出,被告人与乡民及卢XX之间签定的协议内容是采砂权的转让,而非土地转让,由于采砂才能给被告人带来经济利益,而土地自身并不能给被告人带来经济利益,况且,土地两年后依旧回到乡民手中,如何能定性为土地转让?
三、涉案的土地面积依据不足
依据《刑法》第228条规则,构成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的另一必要要件之一是情节严重。
何谓情节严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之规则,构成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情节严重的量化规范有五个:(一)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十亩以上的;(三)不合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不合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五)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挨近上述数量规范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许形成严重后果等。
在本案不契合以上第(四)、(五)两个规范的情况下,仅有的确定规范便是涉案土地的品种及其面积了。
作为控方的检察院,应当供给有用依据对涉案土地品种及其面积予以证明。
控方的仅有依据是2011年7月广德大地勘察队供给的勘察图,惋惜的是,广德大地勘察队资质有用期到日期为2011年2月,明显,这份勘察图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则,不属于有用依据,依法不该采信。
值得法庭留意的是,即使是这份不合法的测绘图,也只是证明了涉案的土地中农田面积仅占1.6亩,其他大部分是荒地,远远低于基本农田五亩之规范。
四、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判别罪与非罪的重要规范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从被告人与乡民签定的协议意图来看,两边的意图是对低产田进行改造,即整理农田中的淤积泥沙,进步粮食产量,这是利国利民的功德,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呢?当然,合法采砂应当在与乡民签定协议后,还应获得采砂行政许可,而且不得破坏农田。但未获得采砂行政许可及形成农田破坏冒犯的是不合法采矿罪及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而不是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不客气的说,控方犯了破绽百出的过错。
由于实践采砂人是卢XX,因而,即使存在不合法采矿及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的罪责,也应由未获得挖掘权而私行挖掘人及实践破坏农田人承当,而与本案的三名被告人无关。不然,控方就应当把旁听席上的桥一组的乡民悉数抓起来,由于这些乡民是土地的原始转让人。
综上所述,本辩解人以为,控方指控被告人构成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缺少法令依据,应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之无罪判决!
辩解人:XXX
安徽XX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不合法倒卖土地运用权罪的无罪辩解词”问题进行的答复,不合法倒卖土地罪进行无罪辩解的时分,应该从违法情节、违法的现实确定等方面进行辩解。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不合法倒卖土地运用权罪的无罪辩解词
辩解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作为被告人林XX的辩解人的辩解定见是:起诉书的指控——现实不清、依据不足、适用法令不妥,指控的违法依法不能成立。
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未指明被告人违背了哪一条土地管理法规。
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是《刑法》第228条,该条规则是:“以牟利为意图,违背土地管理法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本辩解人以为,依据该法条规则,构成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的必要要件之一是违背土地管理法规。
当本辩解人当庭屡次要求公诉人指明被告人违背了何条土地管理法规时,公诉人百依百顺、不能证明答复,却以“众所周知”为由予以搪塞。已然公诉人不能指明被告人违背了哪一条土地管理法规,本辩解人就有理由信任被告人没有违背土地管理法规,故不构成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
从本案现实来看,被告人与柏垫镇桥一乡民组签定的是《农田改造协议》,该协议受《农村土地承揽法》调整,农村土地的承揽、转包、交换、租借等流通方法受法令保护,不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
二、被告人的行为是采砂权转让,而非土地运用权转让
从《农田改造协议》内容来看,乡民授权被告人将低产田中的淤积沙石两年内进行挖掘,挖掘结束后康复农田原状,被告人按合同约好付出乡民青苗补偿费用。
而三名被告人签定协议后,又与卢XX签定协议,合同内容同上。
从上述协议内容能够看出,被告人与乡民及卢XX之间签定的协议内容是采砂权的转让,而非土地转让,由于采砂才能给被告人带来经济利益,而土地自身并不能给被告人带来经济利益,况且,土地两年后依旧回到乡民手中,如何能定性为土地转让?
三、涉案的土地面积依据不足
依据《刑法》第228条规则,构成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的另一必要要件之一是情节严重。
何谓情节严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之规则,构成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情节严重的量化规范有五个:(一)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十亩以上的;(三)不合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不合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五)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挨近上述数量规范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许形成严重后果等。
在本案不契合以上第(四)、(五)两个规范的情况下,仅有的确定规范便是涉案土地的品种及其面积了。
作为控方的检察院,应当供给有用依据对涉案土地品种及其面积予以证明。
控方的仅有依据是2011年7月广德大地勘察队供给的勘察图,惋惜的是,广德大地勘察队资质有用期到日期为2011年2月,明显,这份勘察图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则,不属于有用依据,依法不该采信。
值得法庭留意的是,即使是这份不合法的测绘图,也只是证明了涉案的土地中农田面积仅占1.6亩,其他大部分是荒地,远远低于基本农田五亩之规范。
四、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判别罪与非罪的重要规范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从被告人与乡民签定的协议意图来看,两边的意图是对低产田进行改造,即整理农田中的淤积泥沙,进步粮食产量,这是利国利民的功德,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呢?当然,合法采砂应当在与乡民签定协议后,还应获得采砂行政许可,而且不得破坏农田。但未获得采砂行政许可及形成农田破坏冒犯的是不合法采矿罪及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而不是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不客气的说,控方犯了破绽百出的过错。
由于实践采砂人是卢XX,因而,即使存在不合法采矿及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的罪责,也应由未获得挖掘权而私行挖掘人及实践破坏农田人承当,而与本案的三名被告人无关。不然,控方就应当把旁听席上的桥一组的乡民悉数抓起来,由于这些乡民是土地的原始转让人。
综上所述,本辩解人以为,控方指控被告人构成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缺少法令依据,应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之无罪判决!
辩解人:XXX
安徽XX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不合法倒卖土地运用权罪的无罪辩解词”问题进行的答复,不合法倒卖土地罪进行无罪辩解的时分,应该从违法情节、违法的现实确定等方面进行辩解。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