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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间有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吗,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13:48

导读: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是否构成育婴教育联系,是区别继爸爸妈妈子女之间有无权力责任的根据;关于在什么状况下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才算构成了育婴联系,婚姻法未作规则,实践中也未构成一致的规范。 在实际日子中,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的联系首要有两种状况:名分型和育婴型。
继爸爸妈妈子女间是否构成育婴联系的规范
首要理论观念有:
(1)以继爸爸妈妈担负了继子女悉数或部分日子费和教育费为规范;
(2)除(1)外,继爸爸妈妈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日子,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日子上的照顾。即便未担负育婴费用,也应以为构成了育婴联系;
(3)以为只需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起共同日子,就能够确定他们构成了事实上的育婴教育联系;从婚姻法的立法原意解说,笔者根本附和第2种观念。此外,继爸爸妈妈对继子女进行育婴教育是否需求到达必定的时期,始能以为构成育婴联系,法令并无明文规则。假如育婴的时刻较短、或是仅为临时性的、或断断续续的,是否能够以为已构成育婴联系呢,这些问题不能解决,会直接影响《婚姻法》的施行,简单引起纷争。近年来有人提出继父(母)与受其育婴达5年以上的继子女间始能确以为构成了育婴联系,以补偿这一缺点。
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类型
在实际日子中,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的联系首要有两种状况:
(1)名分型,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现已成年独立日子,没有对继父(母)尽奉养责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爸爸妈妈供给日子教育费,没有受继父(母)的育婴教育。此类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为是法令拟制直系血亲联系。法令上并没有规则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育婴责任,是否育婴应以自愿为条件。
(2)育婴型,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没有成年,他们随生爸爸妈妈一方与继父(母)共同日子时,继父(母)对其承当了部分或悉数日子教育费。或许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时间进行了奉养抚助,亦视为构成了育婴联系。已构成育婴教育联系的继爸爸妈妈子女,两边享有爸爸妈妈子女间的各种权力,承当相应的责任。此类继子女与生爸爸妈妈、继爸爸妈妈之间构成两层权力责任联系。未成年子女能够一起承受生爸爸妈妈与继父(母)对其的育婴,将来成年后还要实行奉养生爸爸妈妈、继父(母)的责任,并能够承继生爸爸妈妈、继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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