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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比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13:07
近年来,医疗事故时有发作,发作医疗事故,医院要承当相应的职责。那么一级医疗事故医院承当首要职责比例,关于一级医疗事故的法令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一级医疗事故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一级医疗事故医院承当首要职责比例
2007年1月5日晚9点40分,沈某、王某之女王某某因身体不适,由父母陪同到某卫生院就医。
入院确诊:
1、寒颤待诊,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2、晕厥原因待查。入院后予抗炎、补液、对症等医治。
次日早上7点15分,王某某俄然出现神志不清,呼吸微小,经抢救无效于7点50分去世。1月7日,尸身送至四川华西法医学断定中心解剖,陈说去世原因为右侧输卵管妊娠决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去世。2007年2月6日,沈某、王某在某卫生院收取丧葬费用10000元,当天王某某尸身火化。另,沈某、王世蓉支付王某某尸身冰冻费用17000元。
2007年8月8日,成都医学会断定认为:
1、医方对患者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作了相应的处理;
2、医方对患者失血性休克的症状、体征及腹部症状体征知道缺少,未作相应的检查,对病情的改动查询不细心,处理不及时,违反了医治护理标准、常规,延误了对疾病的诊治,与患者去世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法则》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能断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矩,本病例归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当首要职责。
沈某、王世蓉提起补偿诉讼。卫生院主张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法则》进行补偿,原审法院予以选用。断定卫生院承当补偿职责的比例为90%。宣判后,原审原告沈某、王某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令有误。本案上诉人沈某、王某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提起的人身危害补偿,原审法院却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法则》进行补偿,导致补偿金额过低,且未断定某卫生院承当去世补偿金,未充分维护医患胶葛中患者一方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令的公正准则。央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某卫生院答辩称,一审断定正确,央求维持原判。
归纳以上介绍,假如确实属医疗事故,医院将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一级医疗事故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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