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遗赠孙子自书遗嘱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19:30案情:林老先生配偶育有一双儿女。女儿出嫁后,两位老人和儿子一家一同日子,所住宅原为公房,后购买为产权房,两位老人和儿子均为产权人。林老先生计划将所住宅屋留给仅有的孙子,就手书遗言:“同老伴商量过将自己的住宅给孙子”,还在遗言中写明自己患病的时段并签字。不久,林老先生逝世,其老伴将遗言给孙子。孙子经过咨询律师得知,这是遗赠,而他要作出承受遗赠的表明。孙子就书面向别的两个产权人作了承受遗赠的表明。林老先生的女儿知道此过后,以为这个遗言没有写明遗言日期,且遗言中承继的标的“住宅”也不清晰。又称父亲是生前想把房子过户给孙子而非身后过户,因为父亲生前没有实行,所以遗言应无效。两边争执不下,侄子将姑姑告上法院,要求承继该房子产权的1/3。
律师观念
分析:依据《承继法》,公民能够依法立遗言处置个人财产;承继开端后,有遗言的,依照遗言承继或许遗赠处理,承继人有权依法承继遗产。本案触及自书遗言的效能问题,虽遗言没有特别清晰的书写日期,但有其他相关的日期,且从现有依据看,被承继人只留有一份遗言,该遗言日期的不清晰并不会导致与其他遗言发生抵触;一起有立遗言人自己的签名,所以应确定该遗言为被承继人生前的实在意思表明,遗言合法有用。关于林老先生的女儿称该遗言中“住宅”不清晰,但其并不能举证被承继人名下还有别处住宅,所以该“住宅”应确定为林老先生生前寓居的房子。终究林老先生的孙子取得其爷爷名下1/3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