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07:521987年1月1日起发布施行的《民法通则》,标志着我国人身危害补偿法令准则的正式树立。从此离别了无法可依或许依托方针和司法解说作出判定的年代。近年来,跟着我国法制建造的不断推动,法令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人身危害补偿准则的立法良莠不齐。就补偿规模,补偿项目及补偿金额存在许多不合,笔者企图就我国人身危害补偿准则的瑕疵,作如下讨论,以求得同仁赐教。
一、现有人身危害补偿法令准则存在的问题。
1、我国人身危害补偿法令准则的系统较为紊乱。
现行的人身危害补偿准则的法令表现形式 ,主要是各种立法和司法解说。从表现形式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民法通则》中关于人身危害补偿的规则,这是人身危害补偿的最主要的法令表现形式。二是其他单行法令中关于人身危害补偿的规则,例如《国家补偿法》、《顾客权益维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人身危害补偿的法令法规。三是国家行政法规中关于人身危害补偿的规则,例如《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等,其间主要内容便是处理人身危害补偿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四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现在的这个法令表现形式持续时间较长,内容较多,从“文革”前的司法解说到最新的司法解说,前后抵触较大,内容不行系统。
人身危害补偿虽然是侵权行为法的一个详细准则,内容相对来说较为单纯,可是,从上述四种法令表现形式来看,表现形式冗杂,短少一致、完好的系统,内容显着带有一种开展的痕迹,致使人们很难把握人身危害补偿的完好的法令标准系统。
依照法令系统建造的一般要求,应当是基本法的内容统帅单行法和行政法规的内容,司法解说环绕基本法的准则规则和其它法令、法规的适用问题进行解说。现在的实践情况却表现出如下特色:
(1) 基本法的内容疏略,规则的内容滞后、缺项
《民法通则》是人身危害补偿的基本法,可是关于人身危害补偿的规则只要一个条文,即第119条。在这个条文中,一是规则的内容较为简略,用这样简略的条文表达十分复杂的人身危害补偿准则的内容,是远远不行的。二是规则的补偿项目缺项。在这个条文中,规则的补偿项目只是为补偿医疗费、因误工削减的收入、残疾者日子补助费、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抚育的人必要的日子费,只要5项。而在司法实践中实践履行的补偿项目高达十几项,尤其是关于形成人身危害的抚慰金逝世补偿金则彻底没有规则。这些规则的补偿项目,都是最为原始的人身危害补偿项目,跟着法制的不断深入,对人权的维护也不断完和各行其是之嫌。例如,在《产品质量法》中规则对逝世者的补偿是补偿抚恤金;在《顾客权益维护法》和《国家补偿法》中规则的相同的补偿项目却称为“逝世补偿金”。从《顾客权益维护法》开端,规则形成残疾的补偿残疾补偿金,这是一个前进,可是这一规则只是体现在消费范畴形成的人身危害,关于其他场合形成的人身危害是否能够适用,在很长的时间里没有清晰的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