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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10:58

(一)、权利联系与非权利联系。所谓权利联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凭仗权利手法而施行行政活动;所谓非权利联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运用非权利手法而施行行政活动。在德日等国,又把权利联系分为一般权利联系和特别权利联系。
(二)、对内行政法律联系和对外行政法律联系。这是依据行政权利的效果规模不同而区分的。
(三)、行政实体法律联系和行政程序法律联系。一般来讲,行政法律联系是行政实体法律联系和行政程序法律联系的综合体。
(四)、原生行政法律联系与派生行政法律联系。派生行政法律联系一般来讲就是指行政复议联系与行政诉讼联系。
(五)、单一行政法律联系和多重行政法律联系。
多重行政法律联系包含主体多重、内容多重、主体与内容的多重穿插。在此举一事例:公民甲(侵害人)施行了殴伤公民乙(被侵害人)的治安违法行为,公民乙恳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公民甲做出治安行政处分,由此就构成了主体与内容穿插复合的行政法律联系。其间,主体一方为公安机关,主体另一方是侵害人甲贺被侵害人乙(主体多重)。公安机关同时行成的法律联系有两种,一是与公民甲构成的处分与被处分的权利义务联系,二是与公民乙构成的维护与被维护的权利义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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