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局机关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和报销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03:50局机关各处室:
经2008年10月6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局机关员工独生子女医药费的发放和报销作如下规则:
一、局机关正式在编员工(含挂靠、代管单位)18岁以下独生子女,能够享用发放医药费和报销医药费。
二、机关员工18岁以下独生子女依照原规则,每年发放800元医药费,到时打入员工工资卡。
三、除发放800元医药费外,依据员工子女治病花费较大的实践,规则员工18岁以下独生子女每年能够报销3000元(含800元)医药费。详细报销时刻为每年上半年的6月份和下半年的12月份,下半年报销的需在12月20日之前报销结束。满意800元药费单据之后即可报销,报销的最高限额是3000元,超越费用由个人承当。
四、员工独生子女发作的医药费单据,由人事处担任人和机关分担计划生育担任人签字承认后,到财务处报销。
五、报销医药费的规则从2008年下半年开端履行,员工独生子女在2008年能够报销1500元(含800元)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