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间发病且48小时内死亡的应属于工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21:10
?出差期间发病且48小时内逝世的应归于工亡!
——成都某某食物有限公司和兰某某、兰某某、谢某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劳作和社会保证二审行政判定书
【案子根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定书
2.案由:劳作、社会保证行政承认
3.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成都某某食物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根本状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某某,根本状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
【根本案情】
根本案情:兰某(死者)系某某食物公司出售人员。2008年11月13日,兰某依据公司组织到广汉片区搞食物促销活动两天,即2008年11月13日至14日。11月13日大约12时30分,兰某在什邡片区完结促销活动后,下午赶到代理商江某某家中,并屡次与公司主管人员经过短信报告及沟通作业状况。晚10时许,江某某发现兰某病倒在其卫生间。经送什邡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其于14日清晨1时左右因脑出血逝世。2009年1月19日,谢某某向市人保局请求工伤确定,2009年2月27日,市人保局作出19号决议书,确定兰某逝世性质不能确定为工亡。兰妍不服,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请求复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于2009年6月5日作出川劳社复决(2009)131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保持了市人保局19号决议。
【争议焦点】
某某食物公司不服,上诉称,兰某在外地搞促销活动是单位组织的,但其在经销商家中歇息时突发疾病抢救无效逝世,不符合确定工亡的条件。
被上诉人兰某某、谢某某、兰某某某答辩称,上诉人组织兰某接连到外地出差,超强的作业,体能透支,诱发疾病。2008年11月13日,兰某到外地搞食物促销活动,晚上在代理商家中时突发疾病形成其逝世。由于兰某外出作业患病时没有得到及时医治,因而林兰应归于工亡。
被上诉人市人保局答辩称,兰某是在歇息时刻患疾病导致逝世,其不符合确定工亡的条件。
出差时,突发疾病且48小时内逝世是否为工亡?
【裁判理由】
一审:关于兰某逝世是否归于工亡或视同工亡的景象。兰某于2008年11月13日受公司组织在什邡片区从事出售活动,晚上在经销商江某某家中歇息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逝世。依据《工伤稳妥法令》第十四条第(五)项关于“职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作业原因遭到损伤或许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的”的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7年9月7日(2007)行他字第9号《关于职工外出学习歇息期间遭到别人损伤应否确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关于“职工受单位指使外出学习期间,在单位组织的歇息场所歇息时遭到别人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的规则,兰某因公外出,完毕出售作业后在经销商江某某家中歇息,是为了第二天在另一出售点持续出售作业。因歇息归于作业学习的必要组成部分,因而应当是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的一种合理的天然延展。市人保局以为兰某是在歇息时刻且由于疾病所导致的逝世,其状况不符合《工伤稳妥法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则,市人保局作出19号决议现实不清,首要依据不足。
二审:依据上诉人供给的兰某的短信内容,能够证明兰某于13日上午促销活动完毕后,下午在江某某家中屡次与公司主管沟通作业事宜,一起证明当日下午7时左右兰某已发病。被上诉人市人保局供给的依据资料不足以推翻兰某在事发当日因工逝世的现实。依据《工伤稳妥法令》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职工或许其直系亲属以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职责”的规则,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针对以上现实未举证,因而应承当举证不能的职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撑。本案市人保局作出19号决议,确定现实依据不足,应予吊销。原审判定理由不妥,应予纠正,但判定成果正确予以保持。
【适用法律】
《工伤稳妥法令》
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许其直系亲属以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职责。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
(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作业原因遭到损伤或许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的;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歇息期间遭到别人损伤应否确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年9月7日 [2007]行他字第9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辽行他字第1号《关于职工外出学习歇息期间遭到别人损伤应否确定为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定见,即职工受单位指使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组织的歇息场所歇息时遭到别人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
此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关于履行<工伤稳妥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一、《工伤稳妥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则的“因工外出期间”的确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归于用人单位指使的因作业外出,遭受的事端损伤是否因作业原因所造成的。
【律师心得】
1、省市人社工伤确定部分、区初级法院和市中级法院关于本案的知道都不同。人社部分以为,职工的借住搭档家不归于单位组织,逝世原由于自己患病,不归于因作业原因遭到了损伤,故不确定为工亡。区初级法院将到搭档家借宿作为正常出差作业的延伸,并将《关于职工外出学习歇息期间遭到别人损伤应否确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傍边的学习,扩展解释为作业,故在歇息期间的发病视为工亡。蔡开剑律师以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关于履行<工伤稳妥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1条的规则:“《工伤稳妥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则的‘因工外出期间’的确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归于用人单位指使的因作业外出,遭受的事端损伤是否因作业原因所造成的。”明显本案不归于本文规则的景象。成都中院,在查明本案的现实上,确定职工的发病时刻为完毕当天的作业之前,故发病时作业时刻,直接适用《工伤稳妥法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确定为工亡。
2、蔡开剑律师提示:作为出差在外的职工,不免发作交通事端、酒店意外、食物中毒等,遇到这些状况该怎么保证自己的权益?首要,保存单位告诉出差的依据,如给家人发放公司组织的告诉书的相片,乘坐交通工具、车票、机票的相片。其次,每天的作业组织,包含请客户就餐、歌唱等,要先发电子邮件与公司承认。再次,每天完结当天的作业后及时用电子邮件给公司报告作业状况。最终,如发作事端等任何状况要当即与公司报告。
3、蔡开剑律师提示:组织职工出差在外,“将在外,军令有所不受”,职工的行为完全赖职工自觉,怎么防止工伤、工亡事端的发作?首要,公司树立职工关于出差的规章规则(这个能够律师协助起草),必要时购买稳妥涣散公司的危险。其次,有条件的公司应组织职工入住有签约的酒店,由交由分、子公司的进行办理。再次,职工的出差的作业组织要与职工承认;作业完毕后,要与职工及时承认。最终,出在职工应签定安全职责书(这个能够律师协助起草),应加强职工的纪律教育,防止职工自动在外生事、乘坐不合法、不安全的交通工具,尽量防止职工自己开车。
——成都某某食物有限公司和兰某某、兰某某、谢某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劳作和社会保证二审行政判定书
【案子根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定书
2.案由:劳作、社会保证行政承认
3.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成都某某食物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根本状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某某,根本状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
【根本案情】
根本案情:兰某(死者)系某某食物公司出售人员。2008年11月13日,兰某依据公司组织到广汉片区搞食物促销活动两天,即2008年11月13日至14日。11月13日大约12时30分,兰某在什邡片区完结促销活动后,下午赶到代理商江某某家中,并屡次与公司主管人员经过短信报告及沟通作业状况。晚10时许,江某某发现兰某病倒在其卫生间。经送什邡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其于14日清晨1时左右因脑出血逝世。2009年1月19日,谢某某向市人保局请求工伤确定,2009年2月27日,市人保局作出19号决议书,确定兰某逝世性质不能确定为工亡。兰妍不服,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请求复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于2009年6月5日作出川劳社复决(2009)131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保持了市人保局19号决议。
【争议焦点】
某某食物公司不服,上诉称,兰某在外地搞促销活动是单位组织的,但其在经销商家中歇息时突发疾病抢救无效逝世,不符合确定工亡的条件。
被上诉人兰某某、谢某某、兰某某某答辩称,上诉人组织兰某接连到外地出差,超强的作业,体能透支,诱发疾病。2008年11月13日,兰某到外地搞食物促销活动,晚上在代理商家中时突发疾病形成其逝世。由于兰某外出作业患病时没有得到及时医治,因而林兰应归于工亡。
被上诉人市人保局答辩称,兰某是在歇息时刻患疾病导致逝世,其不符合确定工亡的条件。
出差时,突发疾病且48小时内逝世是否为工亡?
【裁判理由】
一审:关于兰某逝世是否归于工亡或视同工亡的景象。兰某于2008年11月13日受公司组织在什邡片区从事出售活动,晚上在经销商江某某家中歇息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逝世。依据《工伤稳妥法令》第十四条第(五)项关于“职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作业原因遭到损伤或许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的”的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7年9月7日(2007)行他字第9号《关于职工外出学习歇息期间遭到别人损伤应否确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关于“职工受单位指使外出学习期间,在单位组织的歇息场所歇息时遭到别人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的规则,兰某因公外出,完毕出售作业后在经销商江某某家中歇息,是为了第二天在另一出售点持续出售作业。因歇息归于作业学习的必要组成部分,因而应当是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的一种合理的天然延展。市人保局以为兰某是在歇息时刻且由于疾病所导致的逝世,其状况不符合《工伤稳妥法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则,市人保局作出19号决议现实不清,首要依据不足。
二审:依据上诉人供给的兰某的短信内容,能够证明兰某于13日上午促销活动完毕后,下午在江某某家中屡次与公司主管沟通作业事宜,一起证明当日下午7时左右兰某已发病。被上诉人市人保局供给的依据资料不足以推翻兰某在事发当日因工逝世的现实。依据《工伤稳妥法令》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职工或许其直系亲属以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职责”的规则,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针对以上现实未举证,因而应承当举证不能的职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撑。本案市人保局作出19号决议,确定现实依据不足,应予吊销。原审判定理由不妥,应予纠正,但判定成果正确予以保持。
【适用法律】
《工伤稳妥法令》
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许其直系亲属以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职责。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
(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作业原因遭到损伤或许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的;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歇息期间遭到别人损伤应否确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年9月7日 [2007]行他字第9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辽行他字第1号《关于职工外出学习歇息期间遭到别人损伤应否确定为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定见,即职工受单位指使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组织的歇息场所歇息时遭到别人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
此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关于履行<工伤稳妥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一、《工伤稳妥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则的“因工外出期间”的确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归于用人单位指使的因作业外出,遭受的事端损伤是否因作业原因所造成的。
【律师心得】
1、省市人社工伤确定部分、区初级法院和市中级法院关于本案的知道都不同。人社部分以为,职工的借住搭档家不归于单位组织,逝世原由于自己患病,不归于因作业原因遭到了损伤,故不确定为工亡。区初级法院将到搭档家借宿作为正常出差作业的延伸,并将《关于职工外出学习歇息期间遭到别人损伤应否确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傍边的学习,扩展解释为作业,故在歇息期间的发病视为工亡。蔡开剑律师以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关于履行<工伤稳妥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1条的规则:“《工伤稳妥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则的‘因工外出期间’的确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归于用人单位指使的因作业外出,遭受的事端损伤是否因作业原因所造成的。”明显本案不归于本文规则的景象。成都中院,在查明本案的现实上,确定职工的发病时刻为完毕当天的作业之前,故发病时作业时刻,直接适用《工伤稳妥法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确定为工亡。
2、蔡开剑律师提示:作为出差在外的职工,不免发作交通事端、酒店意外、食物中毒等,遇到这些状况该怎么保证自己的权益?首要,保存单位告诉出差的依据,如给家人发放公司组织的告诉书的相片,乘坐交通工具、车票、机票的相片。其次,每天的作业组织,包含请客户就餐、歌唱等,要先发电子邮件与公司承认。再次,每天完结当天的作业后及时用电子邮件给公司报告作业状况。最终,如发作事端等任何状况要当即与公司报告。
3、蔡开剑律师提示:组织职工出差在外,“将在外,军令有所不受”,职工的行为完全赖职工自觉,怎么防止工伤、工亡事端的发作?首要,公司树立职工关于出差的规章规则(这个能够律师协助起草),必要时购买稳妥涣散公司的危险。其次,有条件的公司应组织职工入住有签约的酒店,由交由分、子公司的进行办理。再次,职工的出差的作业组织要与职工承认;作业完毕后,要与职工及时承认。最终,出在职工应签定安全职责书(这个能够律师协助起草),应加强职工的纪律教育,防止职工自动在外生事、乘坐不合法、不安全的交通工具,尽量防止职工自己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