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到人后报警算是自首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10:01
许多人在撞到人之后都会下意识的挑选逃跑或许闯祸逃逸,很少有人会挑选撞到人之后当即报警,所以,关于报警之后行为的界定是很对人比较关心的,那么,报警后自首的行为到底是怎么界定的呢,是归于自首吗,能够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事例引进
2014年7月8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驭一辆大型专用罐车在深圳南山区一路口右转时,车右后轮撞到正在经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陈某,形成陈某当场逝世。
案发后李某当即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维护现场等候差人处理。交警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测和调查取证。交警确定,李某驾驭机动车行车经过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经过人行横道时,未泊车让行,其行为违背《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一款规则,是导致此事端的差错;无证据证明陈某有导致事端发作的差错。按照《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45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确定李某承当此事端的悉数职责,陈某不承当职责。
2014年8月16日,李某自行来到南山交警大队,民警对其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庭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报案系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责任,仍是构成自首。
法令:《刑法》
第67条: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
违法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可是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能够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防止特别严重后果发作的,能够减轻处分。
第133条: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重大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闯祸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普法常识:
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则很清晰,也就是说但凡在违法今后一起具有了主动投案和照实告知所违法行这两个条件,都应该确定自首建立,依法予以从轻或许减轻处分。主动投案,是指违法事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瘦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是指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事实。
因而,在本案中,李某因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而致使行人陈某逝世,构成交通闯祸罪,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但是,李某在闯祸后当即报案并维护好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照实供述罪过,建立自首,取得法院从轻判处拘役5个月。
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所以这种行为在必定的程度上是能够理解为自首的。
事例引进
2014年7月8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驭一辆大型专用罐车在深圳南山区一路口右转时,车右后轮撞到正在经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陈某,形成陈某当场逝世。
案发后李某当即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维护现场等候差人处理。交警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测和调查取证。交警确定,李某驾驭机动车行车经过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经过人行横道时,未泊车让行,其行为违背《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一款规则,是导致此事端的差错;无证据证明陈某有导致事端发作的差错。按照《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45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确定李某承当此事端的悉数职责,陈某不承当职责。
2014年8月16日,李某自行来到南山交警大队,民警对其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庭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报案系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责任,仍是构成自首。
法令:《刑法》
第67条: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
违法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可是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能够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防止特别严重后果发作的,能够减轻处分。
第133条: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重大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闯祸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普法常识:
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则很清晰,也就是说但凡在违法今后一起具有了主动投案和照实告知所违法行这两个条件,都应该确定自首建立,依法予以从轻或许减轻处分。主动投案,是指违法事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瘦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是指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事实。
因而,在本案中,李某因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而致使行人陈某逝世,构成交通闯祸罪,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但是,李某在闯祸后当即报案并维护好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照实供述罪过,建立自首,取得法院从轻判处拘役5个月。
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所以这种行为在必定的程度上是能够理解为自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