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条款(平安保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01:11

总则
第一条为利于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证医疗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医疗次序,特举行本稳妥。
第二条国家各级医院和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辖(办)的医院、医务所(室)、门诊部、疗养院、联合医疗机构、从事医疗作业的防治所、妇幼保健院(站)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稳妥:
稳妥职责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在其补偿限额内负补偿职责:
(一)被稳妥人在医治护理作业中,因医治护理作业过错,而直接形成病员逝世、残废、安排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依法由被稳妥人承当的经济补偿职责;
(二)病员因医疗事故所添加的、依法应由被稳妥人承当的医疗费;
(三)被稳妥人因医疗事故付出的诉讼、律师费用以及事前经本公司书面赞同付出的其他费用。
在外职责
第四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补偿职责:
(一)被稳妥人的成心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和隐秘事实真相而引起的索赔;
(二)被稳妥人在酒后或药物麻醉情况下实施医疗行为引起的索赔;
(三)被稳妥人选用的不是为医治所有必要的医治护理措施与手法、如整容手术、节育手术等引起的索赔;
(四)因为医疗事故发作的善后作业;
(五)其他不属于稳妥职责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稳妥期限和稳妥费
第五条本稳妥的稳妥期限为1年,自签单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六条稳妥费由医疗单位按本公司分级分档拟定的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治(主管)匡(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规范交纳。
补偿处理
第七条被稳妥人向本公司请求补偿时,有必要供给下列单证:
(一)稳妥单和索赔请求书;
(二)县以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三)发作医疗职责事故后的医疗费发票;
(四)如病员因医疗事故逝世,需供给医院出具的逝世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销户证明。
第八条如发作稳妥职责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对依法应由被稳妥人承当的经济补偿职责,本公司在补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第九条病员因医疗事故所添加的医疗费,包含医治费、药费、查验费、理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和敷料费等,本公司凭县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医疗费发票在医疗费补偿限额内给予补偿。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