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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自书遗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08:28
何为“自书遗言”
依照我国《承继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则:“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依照该法条的规则,自书遗言是指遗言人(被承继人)就遗产处置的问题,亲笔书写的遗言,且须亲笔签名并写上年、月、日。这儿需注意的是,自书遗言是必须由遗言人(被承继人)亲笔书写,不得代书或打印,且要签上个人名字和写下一年、月、日。
很多人会问,假如遗言人(被承继人)不会写字或无法写字(如因病或残疾)怎么办?能否找人代书或用电脑打印后签名?律师以为,假如遗言人(被承继人)的确不会写字或无法写字,主张以代书遗言(最好以律师作为见证人)或公证遗言来替代为佳,由于法令已严厉规则了自书遗言的方式,假如违背,遗言将很简单会被认定为无效,添加承继人之间发生遗产承继胶葛的时机,也难以实现遗言人(被承继人)的志愿。并且,假如找人代书(非代书遗言)或用电脑打印,必然会发生第三人,这个第三人是何种身份,关于遗言人(被承继人)缔结遗言的志愿会否发生影响等,都会直接影响到遗言的效能,所以应当审慎处理。
实务上,因自书遗言的隐秘性,假如遗言人(被承继人)没有对外奉告立有遗言,该遗言可能会无法实现,遗言人(被承继人)书写内容和签名是否为自己所为的不确定性、遗言内容是否合法的不确定性等,曹律师主张假如遗言人(被承继人)不具备专业的法令知识,和较好的文字书写、表达能力,尽量不要选用本身遗言的方式处置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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