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标准和原则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15:50
【单位受贿罪量刑】试谈向单位受贿罪的确定
一、向单位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向单位受贿罪,指个人或单位为获取不合理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资产,或许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向单位受贿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等单位的正常办理活动。受贿的对象是单位,而且是特定单位,即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这是本罪与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向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首要差异之一。
(二)本罪的片面方面出于成心,而且有必要具有获取不合理利益的意图。关于为获取合理利益而给予单位以资产、回扣、手续费的,尽管也违背有关法律规则,但不构本钱罪。过错不构本钱罪。
(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资产;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四)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此外,任何单位均能构本钱罪的主体。
二、向单位受贿罪的处分
刑法第391条规则:为获取不合理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资产的,或许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一、向单位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向单位受贿罪,指个人或单位为获取不合理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资产,或许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向单位受贿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等单位的正常办理活动。受贿的对象是单位,而且是特定单位,即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这是本罪与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向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首要差异之一。
(二)本罪的片面方面出于成心,而且有必要具有获取不合理利益的意图。关于为获取合理利益而给予单位以资产、回扣、手续费的,尽管也违背有关法律规则,但不构本钱罪。过错不构本钱罪。
(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资产;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四)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此外,任何单位均能构本钱罪的主体。
二、向单位受贿罪的处分
刑法第391条规则:为获取不合理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资产的,或许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