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错判生效后经我代理又被纠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21:16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日20时许,陈定军(陈定学之胞弟)喝酒后驾驭津FJ9200号厢式卡车,沿104国道由北向南行进至104国道153公里处,撞前方顺行崔长龙因发作毛病停放的河北JZ2376号农三车和行人李秀刚后,驶入行车道又与对行王振华驾驭的超载的津AG0300、津AU960挂号半挂车相撞,致三方车损,陈定军、李秀刚逝世,陈定军搭车人叶红(陈定军之妻子)、陈越(陈定军之儿子)受伤的交通事端。经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交静城2010(191190031)号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陈定军负事端首要职责,崔长龙负事端的非必须职责,王振华相对于陈定军、叶红、陈越的丢失承当非必须职责,王振华相对于崔长龙、李秀刚的丢失不承当事端职责,李秀刚、叶红、陈越无事端职责”。
二、原判定的内容和申述通过: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以(2010)静民初字第3900号民事判定书,判定逝世人李秀刚继承人199342.4元的丢失,由现已逝世的闯祸司机陈定军的继承人补偿139538.68元,车主陈定学补偿59802.72元,可是,陈定学还要对陈定军的继承人补偿139538.68元承当连带职责。
因为陈定学不懂得“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的内在,轻信了别人的误导,故没有上诉。进入履行程序后才知道所谓“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假如陈定军的继承人没有归还才能,那么,陈定学就要替代陈定军的继承人补偿受害人139538.68元的职责。该判定收效后即进入履行程序,陈定学被履行庭严峻追责。
陈定学找到本律师。本律师看过判定书后以为:原判定以“因为陈定学是车主,所以对闯祸司机陈定军的继承人的补偿数额承当连带职责”的判定,是适用法律差错。所以,承受托付署理其向天津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一中院以(2011)以一中民申字第56号裁定书驳回再审请求。理由是:原判定现实清楚,判定并无不当。所以,署理人为其向静海县检察院请求抗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榜首分院作出(2011)津检一院民行抗字第20号民事抗诉书向天津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天津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一中民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
通过静海县法院一天的再审,该院以(2012)静民初字第2号判定书,判定陈定学不再承当另一被告139539.68元的连带补偿职责。判定送达后,当事人上诉,一中院以(2012)一中民四终字第1472号判定书驳回其上诉。此案申述成功。
下面是静海县法院再审时分本律师宣布的争辩定见:
1、陈定军驾车不是供给劳作服务或许劳务:津FJ9200号厢式卡车车主是陈定学,案发时陈定学是襄樊市孚润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职工,陈定学常常驾驭该车为公司运送货品。陈定军也曾经是该公司职工,但现已于2011年月与公司完结劳作联系,有该公司的薪酬发放台账为证。
2、陈定军驾车未通过车主赞同:2010年月日,该车装载货品,计划近来送给购买方。2010年10月2日上午十一点多,陈定学与妻子王福玲(现在现已离婚)驾驭驾驭CWL小型轿车去北京参与朋友集会,直到晚上20点15分才从陈官屯出口脱离高速,有高速公路收费凭据为证。证明对陈定军驾驭该车时分,陈定学不在天津。
陈定学、王福玲去北京当日手机通话记录显现:陈定军没有和二人没有过电话来往。证明:陈定军驾驭该车没有打电话问询或奉告。
3、证人证言证明:2010年10月2日晚上六点左右,陈定军的儿子陈越被摩托车撞伤。陈定军在很多喝酒的状况下,运用自己曾经在公司劳作、了解该公司的状况的优势,翻出津FJ9200号轿车钥匙,不管阻挠,连车上的货品都顾不得卸下,强行开车仓促开走,带上妻子叶红和受伤的儿子陈越向医院疾驰。依据交通事端职责书确定:陈定军驾驭车辆撞上崔长龙驾驭的农用三轮车(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崔长龙付事端非必须职责),(陈定军酒后降低了控制才能,或许是为了逃避农用三轮车),居然驶入对面行进而来的卡车,导致两死两伤的重大事端。
4、以上现实阐明:陈定军驾驭该车辆闯祸,是因为酒后开车,是因为搭载妻子叶红给受伤的儿子送医院医治开车。他不是陈定学的雇用人,也不是“天津分公司”的职工;不是为陈定学或“天津分公司”送货;陈定学或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对陈定军驾驭该车毫不知情,没有把该车借给他运用,更没有租给他。《侵权职责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则:“因租借、借用等景象,机动车所有人与运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对危害的发作有差错的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该法条仅仅规则车主承当“相应职责”,而没有规则承当连带职责。因而,原判定要车首要承当闯祸司机补偿比例的连带职责与侵权职责法相悖。
2010年10月2日20时许,陈定军(陈定学之胞弟)喝酒后驾驭津FJ9200号厢式卡车,沿104国道由北向南行进至104国道153公里处,撞前方顺行崔长龙因发作毛病停放的河北JZ2376号农三车和行人李秀刚后,驶入行车道又与对行王振华驾驭的超载的津AG0300、津AU960挂号半挂车相撞,致三方车损,陈定军、李秀刚逝世,陈定军搭车人叶红(陈定军之妻子)、陈越(陈定军之儿子)受伤的交通事端。经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交静城2010(191190031)号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陈定军负事端首要职责,崔长龙负事端的非必须职责,王振华相对于陈定军、叶红、陈越的丢失承当非必须职责,王振华相对于崔长龙、李秀刚的丢失不承当事端职责,李秀刚、叶红、陈越无事端职责”。
二、原判定的内容和申述通过: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以(2010)静民初字第3900号民事判定书,判定逝世人李秀刚继承人199342.4元的丢失,由现已逝世的闯祸司机陈定军的继承人补偿139538.68元,车主陈定学补偿59802.72元,可是,陈定学还要对陈定军的继承人补偿139538.68元承当连带职责。
因为陈定学不懂得“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的内在,轻信了别人的误导,故没有上诉。进入履行程序后才知道所谓“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假如陈定军的继承人没有归还才能,那么,陈定学就要替代陈定军的继承人补偿受害人139538.68元的职责。该判定收效后即进入履行程序,陈定学被履行庭严峻追责。
陈定学找到本律师。本律师看过判定书后以为:原判定以“因为陈定学是车主,所以对闯祸司机陈定军的继承人的补偿数额承当连带职责”的判定,是适用法律差错。所以,承受托付署理其向天津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一中院以(2011)以一中民申字第56号裁定书驳回再审请求。理由是:原判定现实清楚,判定并无不当。所以,署理人为其向静海县检察院请求抗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榜首分院作出(2011)津检一院民行抗字第20号民事抗诉书向天津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天津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一中民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
通过静海县法院一天的再审,该院以(2012)静民初字第2号判定书,判定陈定学不再承当另一被告139539.68元的连带补偿职责。判定送达后,当事人上诉,一中院以(2012)一中民四终字第1472号判定书驳回其上诉。此案申述成功。
下面是静海县法院再审时分本律师宣布的争辩定见:
1、陈定军驾车不是供给劳作服务或许劳务:津FJ9200号厢式卡车车主是陈定学,案发时陈定学是襄樊市孚润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职工,陈定学常常驾驭该车为公司运送货品。陈定军也曾经是该公司职工,但现已于2011年月与公司完结劳作联系,有该公司的薪酬发放台账为证。
2、陈定军驾车未通过车主赞同:2010年月日,该车装载货品,计划近来送给购买方。2010年10月2日上午十一点多,陈定学与妻子王福玲(现在现已离婚)驾驭驾驭CWL小型轿车去北京参与朋友集会,直到晚上20点15分才从陈官屯出口脱离高速,有高速公路收费凭据为证。证明对陈定军驾驭该车时分,陈定学不在天津。
陈定学、王福玲去北京当日手机通话记录显现:陈定军没有和二人没有过电话来往。证明:陈定军驾驭该车没有打电话问询或奉告。
3、证人证言证明:2010年10月2日晚上六点左右,陈定军的儿子陈越被摩托车撞伤。陈定军在很多喝酒的状况下,运用自己曾经在公司劳作、了解该公司的状况的优势,翻出津FJ9200号轿车钥匙,不管阻挠,连车上的货品都顾不得卸下,强行开车仓促开走,带上妻子叶红和受伤的儿子陈越向医院疾驰。依据交通事端职责书确定:陈定军驾驭车辆撞上崔长龙驾驭的农用三轮车(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崔长龙付事端非必须职责),(陈定军酒后降低了控制才能,或许是为了逃避农用三轮车),居然驶入对面行进而来的卡车,导致两死两伤的重大事端。
4、以上现实阐明:陈定军驾驭该车辆闯祸,是因为酒后开车,是因为搭载妻子叶红给受伤的儿子送医院医治开车。他不是陈定学的雇用人,也不是“天津分公司”的职工;不是为陈定学或“天津分公司”送货;陈定学或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对陈定军驾驭该车毫不知情,没有把该车借给他运用,更没有租给他。《侵权职责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则:“因租借、借用等景象,机动车所有人与运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对危害的发作有差错的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该法条仅仅规则车主承当“相应职责”,而没有规则承当连带职责。因而,原判定要车首要承当闯祸司机补偿比例的连带职责与侵权职责法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