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经济条款可撤销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04:39
[案情]
原告周勇与被告郑赛云于2003年12月18日在波阳县民政局处理离婚挂号手续,《婚姻法》规则:一、女儿周玉婷由父亲周勇抚育,离婚后周勇每月持续给女儿定时存500元教育储蓄,并承当大学毕业之前一切的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周玉婷上大学后,爸爸妈妈离婚前及离婚后周玉婷一切的教育储蓄由周玉婷自由支配;二、除屋外的原共同产业归周勇一切,两边各自具有的私家产业归各自一切;三、房子一切权归女儿周玉婷一切,其父周勇可暂住,其母郑赛云搬出另住;四、外欠债款4000元(购电脑款)周勇自付;五、周勇因作业忙,无法照料女儿,可与郑赛云协商,由郑赛云关照,关照条件两边自定。挂号离婚收效后,原告以为触及经济条款显失公正,且有悖于方针、法令,故于2004年2月16日向法院申述,一起恳求法院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郑赛云和女儿周玉婷的银行存款,要求吊销原、被告2003年12月18日所签的《离婚协议书》中触及产业的条款,并依法作出处理。经法院查询,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存款40000元,除20000元作为其女儿教育储蓄两边明知外,还有20000元应视为夫妻共同产业,被告在离婚时没有与原告阐明。
[剖析]
一、原告可否提起吊销离婚协议中经济条款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简称《解说(二)》)第九条规则:“男女两边后,一年内就问题反悔,恳求改变或吊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本案中,原、被告两边离婚时所缔结的经济条款除子女抚育条款(也触及到产业)外,还有产业切割条款,且原告一起恳求法院查询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产业,也就是说原告对被告是否在离婚时隐慝了产业表明置疑,对产业切割表明反悔。原、被告系2003年12月18日挂号离婚,原告申述系在其离婚后一年内提起,依据《解说(二)》的规则,原告可提起吊销产业切割条款即经济条款之诉,法院应当受理。
二、法院应否吊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之产业条款? 依据《解说(二)》的规则,法院吊销原、被告之间产业切割协议的条件是一方存在诈骗、钳制的景象,也就是说,假如一方在切割产业时没有诈骗和钳制的景象,法院就不能吊销两边所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本案中,原告以为所订经济条款“显失公正”,假如仅以“显失公正”提起吊销之诉,那么法院就不能以“显失公正”吊销其与被告所订协议的产业条款。但是,原告在申述时,一起恳求法院对被告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产业进行查询,而且经法院查询,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20000元共同产业被告在离婚时没有与原告阐明,这20000元应视为被告在离婚时隐慝的共同产业,据此可见,被告在与原告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景象,因而,依据《解说(二)》的规则,法院能够吊销原、被告之间离婚协议之经济条款。原、被告两边可就以经济条款从头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定。
原告周勇与被告郑赛云于2003年12月18日在波阳县民政局处理离婚挂号手续,《婚姻法》规则:一、女儿周玉婷由父亲周勇抚育,离婚后周勇每月持续给女儿定时存500元教育储蓄,并承当大学毕业之前一切的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周玉婷上大学后,爸爸妈妈离婚前及离婚后周玉婷一切的教育储蓄由周玉婷自由支配;二、除屋外的原共同产业归周勇一切,两边各自具有的私家产业归各自一切;三、房子一切权归女儿周玉婷一切,其父周勇可暂住,其母郑赛云搬出另住;四、外欠债款4000元(购电脑款)周勇自付;五、周勇因作业忙,无法照料女儿,可与郑赛云协商,由郑赛云关照,关照条件两边自定。挂号离婚收效后,原告以为触及经济条款显失公正,且有悖于方针、法令,故于2004年2月16日向法院申述,一起恳求法院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郑赛云和女儿周玉婷的银行存款,要求吊销原、被告2003年12月18日所签的《离婚协议书》中触及产业的条款,并依法作出处理。经法院查询,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存款40000元,除20000元作为其女儿教育储蓄两边明知外,还有20000元应视为夫妻共同产业,被告在离婚时没有与原告阐明。
[剖析]
一、原告可否提起吊销离婚协议中经济条款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简称《解说(二)》)第九条规则:“男女两边后,一年内就问题反悔,恳求改变或吊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本案中,原、被告两边离婚时所缔结的经济条款除子女抚育条款(也触及到产业)外,还有产业切割条款,且原告一起恳求法院查询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产业,也就是说原告对被告是否在离婚时隐慝了产业表明置疑,对产业切割表明反悔。原、被告系2003年12月18日挂号离婚,原告申述系在其离婚后一年内提起,依据《解说(二)》的规则,原告可提起吊销产业切割条款即经济条款之诉,法院应当受理。
二、法院应否吊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之产业条款? 依据《解说(二)》的规则,法院吊销原、被告之间产业切割协议的条件是一方存在诈骗、钳制的景象,也就是说,假如一方在切割产业时没有诈骗和钳制的景象,法院就不能吊销两边所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本案中,原告以为所订经济条款“显失公正”,假如仅以“显失公正”提起吊销之诉,那么法院就不能以“显失公正”吊销其与被告所订协议的产业条款。但是,原告在申述时,一起恳求法院对被告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产业进行查询,而且经法院查询,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20000元共同产业被告在离婚时没有与原告阐明,这20000元应视为被告在离婚时隐慝的共同产业,据此可见,被告在与原告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景象,因而,依据《解说(二)》的规则,法院能够吊销原、被告之间离婚协议之经济条款。原、被告两边可就以经济条款从头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