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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和域名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20:3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胶葛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说》的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域名胶葛案件,对契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以为被告注册、运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许不正当竞争:
(1)原告恳求维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用;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著名商标的仿制、仿照、翻译或音译;或许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许近似,足以形成相关大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运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运用具有歹意。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其具有歹意:
(1)为商业意图将别人著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商业意图注册、运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成心形成网络用户拜访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3)曾要约高价出售、租借或许以其他方法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注册域名后自己不运用也未预备运用,而有意阻挠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5)具有其他歹意景象的。被告举证证明在胶葛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现已取得必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差异,或许具有其他景象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歹意的,人民法院能够不确定被告具有歹意。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52条;200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胶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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