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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23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08:58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释义第23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停止工伤员工的劳作合同的,除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付出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则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工作补助金。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工伤员工经济补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联系的规则。
将劳作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法令》的有关规则加以比较,能够看出,7至10级的工伤员工劳作合同期满停止时,用人单位按照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应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按照《工伤保险法令》的规则应向劳作者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工作补助金。
本条明确规则用人单位应一起付出经济补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工作补助金。进一步说,工伤员工按照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即用人单位有差错在先,致使劳作者不得不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依法付出经济补偿的一起,也应当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工作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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