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15:12
未成年人形成别人危害的职责承当
——曹X与袁X等监护人法律地位的确定胶葛案
关键词:民事职责监护人未成年人
【案由】监护权胶葛
【案号】(2009)闸民(一)民重字第5号
【审判法院】上海市闸北区公民法院
【审级程序】榜首审程序
【原告】曹x
【被告】袁X、马x
【威望录入】最髙公民法院《公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2期裁判规矩:
未成年人形成别人危害的,由其监护人承当民事职责。
根本案情:
原告及二被告均系中学学生。在打篮球的过程中,榜首被告在运球时撞到第二被告,第二被告撞到原告,致原告倒地受伤。原告由校园教师送往医院救治,确诊为:左肱骨近端骨折。原告为此支付了医疗费、伙食费。榜首被告爸爸妈妈已离婚,离婚时约好榜首被告由其父袁XX抚育,实际上榜首被告一向跟从祖父日子,未与榜首被告一起日子,榜首被告不知道父亲的地址、联系电话,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争议关键:
原告的危害赔偿职责应当由谁承当。
裁判理由:
依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形成别人危害的,由其监护人承当民事职责。因而,第二被告所应当分管的部分,由其爸爸妈妈承当;榜首被告在其爸爸妈妈离婚后,跟从其祖父一起日子,因榜首被告无法与其父亲取得联系,由其父榜首被告独立承当民事职责客观上存在困难情况下,其母李XX应当一起承当民事职责。
适用法律: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他的年纪、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署理人署理,或许征得他的法定署理人的赞同。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署理人署理民事活动。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署理人。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类型: 监护权
欢迎转载,但请保存出处,本文章转自[上海离婚律师网]
——曹X与袁X等监护人法律地位的确定胶葛案
关键词:民事职责监护人未成年人
【案由】监护权胶葛
【案号】(2009)闸民(一)民重字第5号
【审判法院】上海市闸北区公民法院
【审级程序】榜首审程序
【原告】曹x
【被告】袁X、马x
【威望录入】最髙公民法院《公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2期裁判规矩:
未成年人形成别人危害的,由其监护人承当民事职责。
根本案情:
原告及二被告均系中学学生。在打篮球的过程中,榜首被告在运球时撞到第二被告,第二被告撞到原告,致原告倒地受伤。原告由校园教师送往医院救治,确诊为:左肱骨近端骨折。原告为此支付了医疗费、伙食费。榜首被告爸爸妈妈已离婚,离婚时约好榜首被告由其父袁XX抚育,实际上榜首被告一向跟从祖父日子,未与榜首被告一起日子,榜首被告不知道父亲的地址、联系电话,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争议关键:
原告的危害赔偿职责应当由谁承当。
裁判理由:
依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形成别人危害的,由其监护人承当民事职责。因而,第二被告所应当分管的部分,由其爸爸妈妈承当;榜首被告在其爸爸妈妈离婚后,跟从其祖父一起日子,因榜首被告无法与其父亲取得联系,由其父榜首被告独立承当民事职责客观上存在困难情况下,其母李XX应当一起承当民事职责。
适用法律: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他的年纪、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署理人署理,或许征得他的法定署理人的赞同。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署理人署理民事活动。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署理人。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类型: 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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