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自诉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18:54
刑事案子有公诉案子和自诉案子两种,而公诉案子由检察机关提申述讼,而自诉案子需求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不然司法机关是不会自动介入的,那么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能够自诉吗?下面由南城区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能够提起自诉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则,自诉案子包含下列案子:(一)告诉才处理的案子;(二)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三)被害人有依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略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不予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子。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实行判定、裁决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15]16号”第三条规则,请求实行人有依据证明一起具有下列景象,人民法院以为契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则的,以自诉案子立案审理:(一)负有实行责任的人拒不实行判定、裁决,侵略了请求实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二)请求实行人从前提出指控,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对负有实行责任的人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
(三)2015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实行判定、裁决刑事案子自诉程序相关问题的定见》第一条规则,请求实行人有依据证明一起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实行判定、裁决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规则的景象,能够自收到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予立案告诉书》或《不申述决议书》之日起,向实行法院提起自诉。
请求实行人以被实行人涉嫌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以下简称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有依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纳资料或许超越十五日不予答复的,能够向实行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向公安机关移交的案子,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议并予以退回或公安机关超越十五日不予答复,或公安机关侦办完毕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申述决议的,人民法院能够向请求实行人释明,奉告其能够向实行法院提起自诉。
二、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的演化进程
(一)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以下简称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规则于刑法波折社会办理次序罪一章中。1979年刑法将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与波折公事罪规则在同一条文中,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子检查立案的规则》的告诉,第三条规则:“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抵抗实行判定、裁决案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直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说和司法解说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议》将该规则废止。
(二)1997年刑法将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进行独自规则,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则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为公诉案子,可是,如今该解说现已被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关于《施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则》所废止。
(三)2015年刑法批改案九对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进行了批改,即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对人民法院的判定、裁决有才能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既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又将单位新增为本罪的违法主体。尔后,全以立法解说、联合告诉的方式,对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的法令适用予以解说。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能够提起自诉吗”问题进行的回答,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能够是公诉案子,也能够是自诉案子,假如被实行人回绝实行判定情节严重的,权利人能够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读者假如需求找律师咨询法令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能够提起自诉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则,自诉案子包含下列案子:(一)告诉才处理的案子;(二)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三)被害人有依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略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不予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子。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实行判定、裁决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15]16号”第三条规则,请求实行人有依据证明一起具有下列景象,人民法院以为契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则的,以自诉案子立案审理:(一)负有实行责任的人拒不实行判定、裁决,侵略了请求实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二)请求实行人从前提出指控,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对负有实行责任的人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
(三)2015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实行判定、裁决刑事案子自诉程序相关问题的定见》第一条规则,请求实行人有依据证明一起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实行判定、裁决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规则的景象,能够自收到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予立案告诉书》或《不申述决议书》之日起,向实行法院提起自诉。
请求实行人以被实行人涉嫌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以下简称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有依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纳资料或许超越十五日不予答复的,能够向实行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向公安机关移交的案子,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议并予以退回或公安机关超越十五日不予答复,或公安机关侦办完毕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申述决议的,人民法院能够向请求实行人释明,奉告其能够向实行法院提起自诉。
二、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的演化进程
(一)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以下简称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规则于刑法波折社会办理次序罪一章中。1979年刑法将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与波折公事罪规则在同一条文中,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子检查立案的规则》的告诉,第三条规则:“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抵抗实行判定、裁决案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直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说和司法解说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议》将该规则废止。
(二)1997年刑法将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进行独自规则,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则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为公诉案子,可是,如今该解说现已被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关于《施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则》所废止。
(三)2015年刑法批改案九对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进行了批改,即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对人民法院的判定、裁决有才能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既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又将单位新增为本罪的违法主体。尔后,全以立法解说、联合告诉的方式,对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的法令适用予以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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