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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遗嘱和变更遗嘱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23:09
    遗言,是从遗言人逝世而承继开端时才发作法律效能的法律行为,一起又是遗言人单独的意思表明;所以,在遗言没有收效之前,遗言人假如以为所立遗言没有反映自己的实在意思,或许后来改变了本来的实在意思,就应当答应吊销或改变。我国《承继法》第二十条清晰规则“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
    所谓遗言的吊销,便是把现已立好的遗言经过必定的方法,使其悉数失掉效能。比方,遗言人成心把所立遗言毁掉。所谓遗言的改变,是遗言人对所立遗言的内容作部分修正,使部分遗言内容失掉效能。
    遗言的吊销或改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示的吊销或改变;一种是推定的吊销或改变。前者是根据被承继人清晰的意思表明而吊销或改变,后者是根据被承继人行为而发作的吊销或改变。这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或推定。
    明示吊销、改变遗言,有必要依照《承继法》规则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比方,以自书遗言吊销、改变除公证遗言以外其他方式的遗言时,有必要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以代书遗言吊销、改变除公证遗言以外其他遗言时,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然,吊销或改变不发作效能。
    关于推定吊销或改变遗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则“遗言人生前的行为与遗言的意思表明相反,而使遗言处置的产业在承继开端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搬运、部分搬运的,遗言视为被吊销或部分被吊销。”《承继法》规则“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这就意味着在此之前的遗言被吊销或改变了。当然,最终的遗言有必要是合法的遗言,才干发作改变或吊销曾经所立遗言的法律效能。假如最终所立遗言不合法,则要对曾经所立遗言进行具体分析。假如其间有公证遗言,应依最终的公证遗言处理遗产;如无公证遗言,则应依其间时刻最终的合法有用的遗言处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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