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关于国有股权划转法律意见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05:33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的
法令定见书
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承受沈阳工业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工业公司”)托付,就工业公司向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为“沈阳机床集团”)划转工业公司持有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沈阳机床股份”)232,349,875股国家股(占沈阳机床股份总股本545,470,884股的42.60%。
其间,股权分置变革中为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垫支对价2,780,185股,现在不在工业公司名下。以下简称为“划转股份”)事宜(以下简称为“本次划转”)供给法令定见,出具本法令定见书。
本法令定见书依据出具日前现已存在的现实和我国有关法令、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令定见书,本所依照律师职业公认的事务规范、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力检查了工业公司及沈阳机床集团供给的相关文件,本所得到工业公司及沈阳机床集团的确保,工业公司及沈阳机床集团已向本所供给了为出具本法令定见书所需的悉数材料,关于本次划转所触及的事项而言,该等材料是实在、精确和完好的。
本法令定见书仅供工业公司进行本次划转之用,本所不对将本法
工作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6号嘉兴世界大厦1010室传真电话:024-22508566
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法令定见书律定见书用于其他意图的运用结果承当任何职责。
本所赞同工业公司将本法令定见书与本次划转的其他文件一起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并依法对所出具定见承当法令职责。
一、划转股份
依据2006年12月12日工业公司与沈阳机床集团签署的《股权划转协议》,工业公司拟将所持有的145,218,670股(占沈阳机床股份总股本340,919,303股的42.60%。其间,股权分置变革中为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垫支对价3,319,834股,不在工业公司名下。)沈阳机床股份国家股划转给沈阳机床集团。
沈阳机床股份,是由沈阳榜首机床厂、中捷友谊厂、沈阳第三机床厂、辽宁精细仪器厂四家联合建议,经沈阳市体改委沈体改1992
31号文件同意建立的股份制工业企业,于1993年5月建立。1996年
7月,经我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6112号文件同意,向社会揭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400万元,并在深圳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2007年4月沈阳机床股份以股本总额340,919,303股为基数,以本钱公积金按每10股转赠5股的份额向整体股东转增股本,一起按每10股派送1股的份额向整体股东派送红股,并按每10股派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