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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有什么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01:47

承继权的承受亦即承受承继,是指承继人赞同承受被承继人的遗产。《承继法》第25条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没有表明抛弃承继的,视为承受承继。
承继权的抛弃是指承继人作出不承受承继人遗产的意思表明。《承继法》第25条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弃承继的表明。《定见》第46条规则:“承继人因抛弃承继权,致使其不能实行法定责任的,抛弃承继权的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署理人,一般不能替代他们作出抛弃承继的意思表明。法定署理人抛弃承继危害被署理人利益的,其署理行为无效。承继人抛弃承继有必要采纳合法的方法,《定见》第47条规则:“承继人抛弃承继应当以书面方法向其他承继人表明。用口头方法表明抛弃承继,自己供认,或有其他充沛依据证明的,也应当确定其有用。”第49条又规则:“承继人抛弃承继的意思表明,应当在承继开端后、遗产切割前作出。遗产切割后表明抛弃的不再是承继权,而是所有权。”第50条规则:“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承继人对抛弃承继翻悔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详细理由,决议是否供认。遗产处理后,承继人对抛弃承继翻悔的,不予供认。”抛弃承继的效能,追溯到承继开端的时刻。(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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