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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07:14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诉讼发展布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布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实在、精确和完好承当单个及连带职责。
一、诉讼基本状况
关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局")与西安海星科技出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集团")、西安海星房地产归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房地产")、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高速")、本公司等的项目建造处理委托合同纠纷案详见2008年10月8日刊登的《诉讼事项布告》。
二、诉讼发展状况
近来,中铁十五局与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集团")、海星集团、本公司、海星高速、西安海星现代饮品有限公司、海星房地、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签署了《宽和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以自有产业西安海星信息产业基地(坐落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二路62号,土地面积15445.847平方米,建筑面积20846.32平方米)和坐落北海市的房产、海口市安信大厦的房产作价人民币壹亿零捌佰万元,用以赔偿"项目建造处理委托合同纠纷案"各方对中铁十五局一切负债中的等额欠款。
海星集团、海星科技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造民事调解书收效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房产的一切权改变至中铁十五局名下(因房地产挂号机关的原因导致延误的不受此时刻约束),中铁十五局合作处理免除相应财物的查封手续,若遇中铁十五局免除查封延误,上述时刻相应顺延。
除本公司、格力集团以外的其它各方许诺持续归还关于中铁十五局的剩下债款,而且许诺在持续归还关于中铁十五局的剩下债款后不向本公司追偿。
2、格力集团仅在海星科技本次严重财物重组可以施行的前提下确保免除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止存在于上述产业上的一切权力约束(因中铁十五局原因采纳的权力约束在外)。除此之外,格力集团不承当其他任何职责。
若本次严重财物重组不可以施行,上述产业不能改变过户到中铁十五局名下,本公司对本案诉讼经确认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中铁十五局可直接向法院请求履行。"
根据上述《宽和协议》,2009年8月1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造了(2008)豫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
三、是否有其他没有发表的诉讼、裁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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