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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信息办理结婚手续,民政局需要担责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03:08

一般挂号成婚时都需求去一方当地的民政局处理,而有些人却由于没有到法定年龄,就采纳冒用别人的身份证信息来处理成婚手续,那么冒用信息挂号成婚,民政局需求担责吗?下面小编为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案情简介】
宜章法院审理了一同涉婚姻行政纠纷案。两配偶因离婚不成,将宜章县民政局告上了法庭。
2008 年11月10日,第三人李某因未到达成婚法定年龄,便冒用堂兄李某能的身份证信息处理了暂时身份证。该暂时身份证除相片系第三人李某自己的外,名字、出世时刻等其他身份信息均为其堂兄李某能的。次日,第三人李某用暂时身份证和原告李某莲到宜章县民政局“顺畅”经过婚姻挂号检查,处理了成婚挂号手续,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2015年8月,因爱情不合,李某莲向宜章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因婚姻挂号时第三人李某身份信息虚伪,致使缺少清晰被告无法立案。根据相关法令规定,李某莲以处理成婚挂号时未能尽到审慎检查职责为由,将宜章县民政局告上法庭,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令解读】
李某所供给的暂时身份证系其冒用别人信息收取的,而根据婚姻挂号相关规定,根据虚伪身份证明所做出的成婚挂号行为自始无效,应当被吊销。
作为婚姻挂号机关的被告,无法对该暂时身份证的内容真假做出检查判别,由此导致婚姻挂号详细行政行为现实不清,所根据的首要依据显着缺乏,形成该婚姻挂号违法,应该被吊销。
在此案中,李某莲和李某应负悉数职责,被告宜章县民政局不该担责。
【法院判定】
李某婚姻挂号时,身份证信息虚伪致挂号行为无效。法院依法吊销了宜章县民政局2008年所做出的郴宜结字010804665成婚证,由原告李某莲和第三人李某承当本次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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