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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偷税罪该如何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11:01
罚金是指强制违法人向国家交纳必定数额金钱的赏罚办法。罚金作为一种产业刑,是以掠夺违法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赏罚办法显着差异之地点。那么,单位犯偷税罪,职责人是否还应判处分金,本文小编为您介绍,期望能给您供给协助。
一、案情介绍
2004年4月6日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a文化艺术有限职责公司偷税案作出一审判定。以偷税罪判处北京a文化艺术有限职责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被告人bb作为该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被以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二、案情解析
我国《刑法》第211条规则:“单位犯本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按照各该条的规则处分。”《刑法》第201条是关于偷税罪的规则,在适用赏罚品种时清晰规则“……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所以问题产生了:当单位犯偷税罪被判处分金后,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按照《刑法》第201条的“规则处分”,是否还应判处分金呢
向阳区法院对“a公司”偷税案中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并未判处分金,那么是否就意味着“按照《刑法》第201条的规则处分”就不包含判处分金呢工作并非这么简略。笔者经办的沈阳市绢花厂偷税案中,一审法院的承办法官便坚持以为:对绢花厂判处分金后,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厂长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起还应判处分金。咱们在我国法院互联网“案子大全”中查找“偷税”,查到若干偷税违法事例,针对上述问题的判定成果两种做法均有。可见司法实践中对此并未取得一致定见。因为偷税违法,特别是单位犯偷税罪,罚金的判定数额及交纳状况一般决议着能否对单位职责人适用缓刑,因而这个问题具有必定的普遍性和讨论价值。
一种观念以为对职责人还应判处分金。首要理由为:刑事审判活动应严厉遵从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准则和条文的详细规则。《刑法》第211条清晰规则,单位犯偷税罪,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按照《刑法》第201条的“规则处分”,已然没有特别指出“处分”办法,就应全面包含《刑法》第201条规则的主刑和附加刑,即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后,一起并处分金。
另一种观念以为不应对职责人再判处分金,而只应适用拘役或有期徒刑。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念。现论述如下:
一、对单位偷税违法中“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判处分金,与罚金刑的立法主旨和价值取向相悖,与罪刑相适应准则相悖,予道理不符。
罚金作为附加刑之一种,是指人民法院判定违法分子向国家交纳必定数额金钱的赏罚,首要适用于经济违法和贪利性违法,是对违法主体经过违法取得的不合法经济利益的赏罚和教育,意图在于不能使其在经济上占到廉价。因而,是否适用罚金,首要应看是否经过违法在经济上获益。我国《刑法》对偷税违法规则并处分金正是依据上面的考虑。可是应当清晰的是,单位偷税违法中违法主体是单位,不合法获益人也是单位,而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在单位偷税中并无不合法获益而言,假如对其判处分金,显然是与罚金刑的立法主旨和价值取向相悖,与罪刑相适应准则相悖,并且相关职责一般状况下也底子无力承当偷税数额数倍的罚金,这在国有和集体企业中体现尤为显着,强行判处予道理不符。
二、单位偷税违法中单位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并非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其判处分金法令依据缺乏。
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则对偷税罪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自在刑外,一起并处分金,适用违法主体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单位犯偷税罪中,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是单位自身,而非只是在单位偷税中起必定效果的相关职责人员。对相关职责人员直接对比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判处分金法令依据缺乏。《刑法》第211条中按照“规则处分”不行清晰,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依据我国《刑法》现有规则,针对单位偷税违法中单位判处分金完全可以到达赏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赏罚意图,没有再对相关职责人判处分金的必要。
我国《刑法》中对罚金数额的确认办法有三种:倍比罚金、数额极限罚金和无限额罚金。《刑法》第211条对单位犯偷税罪判处分金的规则即归于无限额罚金,法令没有对罚金的倍数、份额或详细数额作出规则,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据违法情节、悔罪体现、所偷税款及滞纳金的补缴状况确认罚金数额,完全可以到达赏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赏罚意图,没有必要再对相关职责人判处分金。不然,给人以“一罪两罚”的幻觉,造成对“双罚准则”的误解,并且具有与“一项违法不得两次罚款”的行政处分准则各走各路的嫌疑。   罚金是指强制违法人向国家交纳必定数额金钱的赏罚办法。罚金作为一种产业刑,是以掠夺违法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赏罚办法显着差异之地点。那么,单位犯偷税罪,职责人是否还应判处分金,本文.
综上。不管从罚金刑的立法主旨、价值取向和罪刑相适应准则,仍是法令依据的齐备性,以及完成赏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赏罚意图,针对单位犯偷税罪单位被判处分金后,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不应再判处分金,而只适用拘役或有期徒刑的自在刑。这也是许多刑法专家学者所坚持的观念,并为司法实践选用,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对“a公司”偷税案的判定成果便是一例。笔者主张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司法解释,以处理司法实践中定见不合、适用法令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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