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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14:58
据涉外离婚律师介绍,在不同的国家都会有归于自己共同的离婚诉讼规模,在我国也是如此,所以呢,咱们有必要针对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统辖权进行一下介绍:
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统辖权准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议。
2.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3.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具有统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受理此类离婚诉讼。
4.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受理。
5.在海外成婚并久居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受理。
6.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假如两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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