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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释义第一百零七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11:58
第一百零七条【稳妥财物办理公司】经国务院稳妥监督办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办理机构同意,稳妥公司能够树立稳妥财物办理公司。
稳妥财物办理公司从事证券出资活动,应当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
稳妥财物办理公司的办理办法,由国务院稳妥监督办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稳妥财物办理公司的规矩。本条是此次《稳妥法》修订新添加的规矩。
“稳妥财物办理公司”,是指经保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依法挂号注册、受托办理稳妥资金的金融机构:“稳妥资金”指稳妥公司的各项稳妥准备金、资本金、营运资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负债,以及由上述资金构成的各种财物。
为加强对稳妥财物办理公司的监督办理,防备稳妥资金运用危险,保监会于2004年4月21日拟定并公布了《稳妥财物办理公司办理暂行规矩》(下文简称《规矩》)(中国稳妥监督办理委员会主席令2004年第2号)。该规矩分总则,树立、改变和停止,运营范围和运营规矩,危险操控和监督办理,附则,共5章53条。
《规矩》明确指出,稳妥财物办理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应至少有一家为具有了相关条件的稳妥公司或稳妥控股(集团)公司,境内稳妥企业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75%.稳妥财物办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钱银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钱银;受托办理的稳妥资金最高不得超越其注册资本的1‰。保监会受理稳妥财物办理公司树立请求后,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在3个月内作出同意筹建与否的决议。 《规矩》确认了稳妥财物办理公司的运营范围和资金运用途径,与稳妥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系以及受托办理稳妥资金应遵从的一些根本规矩,并为稳妥财物办理公司往后拓展业务范围留下了法令空间。《规矩》对稳妥财物办理公司树立完善的法人办理结构和有用的内操控度拟定了准则性要求,规矩了保监会监管的根本方法。对稳妥财物办理公司的违法行为,暂时适用稳妥法关于稳妥公司违背稳妥资金运用的处分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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