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01:24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2001]第186号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处理局:你局《关于企业称号有关问题的请示》(藏工商[2001]第95号)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一、根据《企业集团挂号处理暂行规则》第 十四条的规则,企业集团中的子公司称号能够冠以企业集团称号或简称。假如企业集团称号冠以“我国”字样,则该子公司的称号亦归于冠以“我国”字样的企业称号。根据《企业称号挂号处理实施办法》第 五条规则,“我国移劝通讯集团西藏自治区移动通讯公司”称号应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核准。二、《企业称号挂号处理实施办法》第 七条第二款所指企业分支机构称号,是指企业建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称号。企业分支机构称号由其挂号机关核准。即便其所隶属企业的称号冠以“我国”字样,亦应由其挂号机关核准。因而,“我国* * * *公司西藏分公司”称号应由你局核准。根据《公司法》挂号的公司,建立分支机构按《公司挂号处理条例》第 七条规则的程序处理;根据其他法令挂号的企业,建立分支机构按《企业法人挂号处理条例》第 十七 条规则的程序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