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04:06
在生活中,咱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工作:朋友之间聚餐,有人喝醉酒,我们对其不加理睬,以为过一会就会醒来,但最终却导致其逝世。这样的事情会构成差错致人逝世罪。我国关于差错致人逝世罪是有相关的处分的。那么,差错致人逝世判定书该如何写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来给我们具体的说一说该如何写差错致人逝世判定书。期望小编收拾的常识,对我们有所协助。
差错致人逝世判定书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别号付xx,男,1972年8月21日出世,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市xx区七一东路77号1排9号。因犯差错致人逝世罪于x年x月x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经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同意,于x年x月x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履行逮捕。现拘押于xx市看守所。
辩解人钞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0)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差错致人逝世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x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解人钞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xx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年x月x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xx约其女友马xx与朋友付xx、王x等人在xx市xx街西段xxx火锅店吃饭喝酒时,马xx当场喝醉晕倒在地,李xx将其拉到xx市xx大酒店歇息。从下午2点至下午6点马xx一向处于醉酒状况,李付华对其没有施行抢救,后发现马xx没有醒来开端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马xx拉到医院经抢救无效逝世。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差错致人逝世罪,要求依法惩办,并供给了相关依据予以证明。因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张对被告人李xx判处1-2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贰言,并对公诉机关的量刑主张无贰言。
辩解人辩称,被害人在本案中有必定差错,阐明被告人片面恶性较小。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补偿,得到了其体谅。被告人自愿认罪,恳求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x年x月x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xx约其女友马xx与朋友付xx党、王x等人在xx市xx街xxx火锅店吃饭喝酒时,马xx当场喝醉晕倒在地,李xx将其拉到xx市教育大酒店歇息。从下午2点至下午6点马云霞一向处于醉酒状况,李xx对其没有施行抢救,后发现马xx没有醒来开端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马xx拉到医院经抢救无效逝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并有证人付xx、王x、丁x、李xx等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法医学查看书及相片,收条,户籍证明,司法鉴定定见书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李xx将醉酒后的被害人马xx拉到xx市教育大酒店歇息,在长达四个小时的时间内对其未采用任何救助办法,致使马xx酒精中毒逝世,其行为已构成差错致人逝世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支撑。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分。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对量刑的辩解定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用。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差错致人逝世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xx
审判员:刘xx
审判员:张xx
x年x月x日
书记员: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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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致人逝世判定书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别号付xx,男,1972年8月21日出世,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市xx区七一东路77号1排9号。因犯差错致人逝世罪于x年x月x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经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同意,于x年x月x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履行逮捕。现拘押于xx市看守所。
辩解人钞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0)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差错致人逝世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x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解人钞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xx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年x月x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xx约其女友马xx与朋友付xx、王x等人在xx市xx街西段xxx火锅店吃饭喝酒时,马xx当场喝醉晕倒在地,李xx将其拉到xx市xx大酒店歇息。从下午2点至下午6点马xx一向处于醉酒状况,李付华对其没有施行抢救,后发现马xx没有醒来开端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马xx拉到医院经抢救无效逝世。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差错致人逝世罪,要求依法惩办,并供给了相关依据予以证明。因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张对被告人李xx判处1-2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贰言,并对公诉机关的量刑主张无贰言。
辩解人辩称,被害人在本案中有必定差错,阐明被告人片面恶性较小。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补偿,得到了其体谅。被告人自愿认罪,恳求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x年x月x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xx约其女友马xx与朋友付xx党、王x等人在xx市xx街xxx火锅店吃饭喝酒时,马xx当场喝醉晕倒在地,李xx将其拉到xx市教育大酒店歇息。从下午2点至下午6点马云霞一向处于醉酒状况,李xx对其没有施行抢救,后发现马xx没有醒来开端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马xx拉到医院经抢救无效逝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并有证人付xx、王x、丁x、李xx等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法医学查看书及相片,收条,户籍证明,司法鉴定定见书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李xx将醉酒后的被害人马xx拉到xx市教育大酒店歇息,在长达四个小时的时间内对其未采用任何救助办法,致使马xx酒精中毒逝世,其行为已构成差错致人逝世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支撑。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分。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对量刑的辩解定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用。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差错致人逝世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xx
审判员:刘xx
审判员:张xx
x年x月x日
书记员: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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