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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录制的磁带能否作为离婚证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12:45

昨夜,情感热线主持人接到在平湖新仓镇工业区某童车厂作业的安徽王先生的电话。他说,他跟妻子柳某性格不合,早就有了离婚的主意。屡次跟妻子洽谈离婚,她先是不肯,后来提出假如给她一笔20万元的劝慰费,就可以考虑处理离婚手续。面临这一实际,王先生说自己底子没有这么多钱,所以他向法院提起了恳求离婚的诉讼。在法庭上,妻子柳某依然不肯离婚,法官要求王先生供给夫妻感情已决裂的根据。王先生说,他们夫妻两个都很爱面子,吵架的事历来不让外人知道,所以邻居们也无法作证。不过在此之前,他现已偷偷地把两人关于离婚问题的争辩录了下来。王先生问主持人,在诉讼中录音可否作为根据,法院可否采信?
对此,主持人剖析以为,私自隐秘录制的言语材料是否可作为根据运用,要根据不同的状况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则:“以损害别人合法权益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的办法所获得的根据,不可以作为确定案子的根据。”由此可知,不合法根据包含两类:一是以损害别人合法权益——如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略别人隐私和所获得的根据;二是选用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的办法,如选用暴力、钳制、诈骗等办法或许私行将偷听器装置到别人的居处进行偷听录制所获取的根据。也就是说,假如你私自隐秘录制言语材料自身没有违背上述规则的话,即为取证办法合法,这磁带就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令规则,存有疑点的言语材料不能独自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有其他的根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法获得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但又没有满足辩驳的相反根据,人民法院会承认其具有证明力。
主持人由此以为,只需你的录音未违背法令规则,也没有损害妻子柳某的合法权益,而妻子对你供给的言语材料提不出疑点或提出疑点被判定部分扫除,人民法院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运用的。假如你再可以供给夫妻感情确已决裂的证人证言,两种根据彼此佐证,人民法院肯定会承认你的言语材料的证明力。
当然可以重归于好,那也是件高兴、美好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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