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09: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付出暂行办法》现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付出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根本医疗保险的员工或许居民(以下简称个人)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形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依照承认的职责巨细依法承当。超越第三人职责部分的医疗费用,由根本医疗保险基金依照国家规则付出。
前款规则中应当由第三人付出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付出或许无法承认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能够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书面恳求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付出,并奉告形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付出医疗费用或许无法承认第三人的状况。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接到个人依据第二条规则提出的恳求后,经审阅承认其参与根本医疗保险的,应当依照统筹区域根本医疗保险基金付出的规则先行付出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个人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形成伤病被确以为工伤,第三人不付出工伤医疗费用或许无法承认第三人的,个人或许其近亲属能够持工伤承认决议书和有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书面恳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付出,并奉告第三人不付出或许无法承认第三人的状况。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接到个人依据第四条规则提出的恳求后,应当检查个人取得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付出和其地点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等状况,并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关于个人地点用人单位现已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且在承认工伤之前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付出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则,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付出超出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付出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根本医疗保险基金交还先行付出的费用;
(二)关于个人地点用人单位现已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在承认工伤之前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付出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付出工伤医疗费用;
(三)关于个人地点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且在承认工伤之前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付出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宣布书面催告告诉,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付出超出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付出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归还先行付出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则时间内不付出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付出;
(四)关于个人地点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在承认工伤之前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付出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在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宣布书面催告告诉,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付出悉数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则时间内不付出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付出。
第六条 员工地点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发作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纳办法及时救治,并依照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
员工被确以为工伤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员工或许其近亲属能够持工伤承认决议书和有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书面恳求先行付出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或许吊销挂号、存案的;
(二)用人单位回绝付出悉数或许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裁定、诉讼后仍不能取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员工以为用人单位不付出的其他景象。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收到员工或许其近亲属依据第六条规则提出的恳求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宣布书面催告告诉,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付出工伤保险待遇,奉告其如在规则期限内不准时足额付出的,工伤保险基金在依照规则先行付出后,取得要求其归还的权力。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依照第七条规则准时足额付出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依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先行付出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项目。
第九条 个人或许其近亲属提出先行付出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许工伤保险待遇恳求,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经审阅不符合先行付出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恳求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付出的决议,并书面告诉恳求人。
第十条 个人恳求先行付出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许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一切医疗确诊、判定等费用的原始收据等依据。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保存一切原始收据等依据,要求恳求人在先行付出凭证上签字承认,凭原始收据等依据先行付出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许工伤保险待遇。
个人因向第三人或许用人单位恳求补偿需求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许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收据等依据的,能够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讨取复印件,并将第三人或许用人单位补偿状况及时奉告社会保险经办组织。
第十一条个人现已从第三人或许用人单位处取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许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自动将先行付出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当的部分或许工伤保险基金先行付出的工伤保险待遇交还给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许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不再向第三人或许用人单位追偿。
个人拒不交还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能够从今后付出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交还的数额,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则先行付出医疗费用或许依照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先行付出工伤医疗费用后,有关部门承认了第三人职责的,应当要求第三人依照承认的职责巨细依法归还先行付出数额中的相应部分。第三人逾期不归还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则先行付出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归还。
用人单位逾期不归还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能够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则,向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查询其存款账户,恳求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归还金钱的决议,并书面告诉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划拨其应当归还的数额。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归还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能够要求其供给担保,签定延期还款协议。
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归还且未供给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归还数额的产业,以拍卖所得归还所欠数额。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作的合理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归还部分的利息丢失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当。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付出依法应当由其付出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员工能够依法恳求裁定、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个人隐秘现已从第三人或许用人单位处取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许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恳求并取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付出的,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则处理。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作出先行付出的追偿决议不服或许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个人或许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作出不予先行付出的决议不服或许对先行付出的数额不服的,能够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